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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韩雪萌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6日

    被媒体热议多时的银行业新监管标准,终于浮出水面。《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已于日前下发,银监会表示,新的监管标准提出了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银行业风险处置安排的一整套方案。对于外界传来的担心,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媒体通气会上称,新监管要求虽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为严格,但不会对银行业产生太大影响。

    从公布的方案看,新监管标准具有三大特色,分别为: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建立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其中,被公众认为对银行业影响最为直接的,是新标准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并提高了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此外,新的监管标准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增加了系统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银监会此前已经明确其对系统重要性大型商业银行增加附加资本要求,确保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由于目前国际上尚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明确定义,银监会透露,将在近期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评估将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

    新监管标准更建立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相结合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银监会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随着国内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日趋多元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现行流动性监管指标已难以充分揭示流动性风险。因此,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银监会制订的新标准建立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银监会透露,今年除了将修订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之外,也将出台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相关政策,为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这些办法将分别于今年适时推出。“有些会快一些,有些可能安排在下半年。”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执行新的监管标准,目的并非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是通过监管标准的调整,提高银行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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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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