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5日
慢性疾病门诊费用有补助
条件是要办好慢性病手续证明
□记者曾艳华
4月18日下午,崇义县龙勾乡村民肖某向赣南日报反映,他患有精神疾病,曾在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为参加了“新农合”,他曾拿相关票据到崇义县农医中心去报账,但县农医中心工作人员只给其报了住院费用,而门诊药费没有给报。前段时间他听说“门诊药费可以报”,就前往县农医中心咨询。县农医中心工作人员对他说是因为他没有开到“慢性疾病”的证明,所以门诊药费没有报。如果他现在可以提供这几年的药费发票,可以补报。肖某对记者说,为何当时没有人提醒他要去办理有关证明?他的问题该怎么来解决?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崇义县农医中心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就肖某到崇义县农医中心咨询二次补偿及住院医药费“新农合”报销政策等情况,反映“门诊药费不能报账”一事,该中心已向崇义县卫生局汇报。该局领导高度重视,当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据查实,肖某今年35岁,于2008年10月外出务工。据肖某所在村的村民反映,肖某近年常出现行为异常、敏感多疑,今年4月在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据了解,2009年11月,肖某因外伤住院,2010年1月来崇义县农医中心报账。根据崇义县新农合管委会《关于印发〈崇义县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崇农合字[2008]24号)规定,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当即给予补偿,门诊药费是因外伤所发生的费用(并不是慢性疾病),根据《崇义县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规定》,所以不能给予补偿。经工作人员解释后,他表示理解,无意见。今年4月18日,肖某再次来到农医中心反映“他门诊所用精神病治疗药品为何不在‘新农合’报账范畴”问题,县农医中心工作人员核查并告知他所服药品系“新农合”报账范畴内药品,并给他作了“根据‘新农合’政策规定须办理慢性病手续后,因所患慢性病而发生的门诊药费才能报账”的解释。其所反映“曾拿过门诊药费票据去农合办报而不给予报销”问题不存在。
这名负责人还说,鉴于肖某是患精神分裂症,情况特殊,崇义县农医中心已于今年4月19日上午对他在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均给予了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