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5日
赣州市民廖女士将杂物间出租给他人居住,为图省事,没有登记承租人身份。5月2日,她受到了警方处罚。
5月2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东外派出所民警在对赣州市文明大道42号金港花园进行出租房登记时,发现居住在该花园的业主廖女士尽管已将楼下一杂物间出租给他人居住达半年之久,但她每月只管收取房屋租金,一直没有对承租人进行身份登记,面对民警的询问,廖女士甚至连承租人的姓名、籍贯都说不出来。
经民警调查,承租人蔡女士是浙江人,今年38岁。业主廖女士自2010年12月将自家柴房出租给蔡女士后,一直未到辖区派出所登记、申报房屋出租及承租人相关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民警遂对业主廖女士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此,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如果自家有房对外出租,一定要及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申报租房相关信息,以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而领到罚单。(刘琳 记者余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