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8日
4月27日,市民张先生致电记者称,他在赣州市文明大道租了套房子,但搬进去还不到一星期,房东却要求他立刻搬出去。
张先生告诉记者,上星期他在赣州市文明大道租了套房子,在与房东协商好房租和租赁期限,并交了房屋押金后,张先生于4月21日搬进了出租房内。但令张先生郁闷的是,4月26日房东却通知他立刻搬走。“当时我与房东口头约定了房租和租房期限,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今房东以有其他人愿意出更高价钱租住房屋为由,要求我立刻搬出去,我觉得对方做法欠妥。”
记者采访了房东刘女士,她却告诉记者,张先生在租住的一星期内,经常半夜带年轻女子回出租房内居住,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且她并未与张先生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她有权利要求张先生搬走。“我准备将房屋出租给别人,并已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张先生应该立刻搬走,我会将押金退回给他。”
4月27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胡华林律师。胡华林告诉记者,虽然房东刘女士与张先生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双方已在口头上协商好租赁期限、房租、押金等事宜,形成了口头约定, 按照《合同法》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刘女士无权要求张先生搬离出租屋。(吴建光 特约记者赖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