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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例回放

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6日

为提高全社会对假冒侵权商品的关注度和警觉性,并向公众宣传识假辨假知识,在第1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时,赣州开发区工商局公布了该辖区侵犯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案例1 仿冒制售adidas旅行包

案情:一家运动旅行包加工厂未经授权许可,私自使用阿迪达斯厂家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0年8月5日,赣州开发区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赣州开发区工业一路的一家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几名工人正在赶制印有“adidas”标志的旅行包,旁边堆放着印有“adidas”标志的旅行包的半成品,在房间的一个角落里堆放着上百件印有“adidas”标志的旅行包的成品。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印有“adidas”标志的成品、半成品的旅行包达数百件。其商标标识与阿迪达斯国际有限公司注册的“adidas”商标相同,且当事人郭老板无法提供出“adidas”商标的使用授权许可,也不能提供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任何授权证明。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adidas”标志的旅行包成品以及半成品,并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点评:“adidas”商标是市场上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的知名商标,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导致商标专用权人利益受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案例2 店招上突出“奥普”

案情:2010年6月8日,赣州开发区工商局接到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开发区一家集成吊顶经销店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日本奥普”等标志误导消费者,涉嫌侵犯“奥普”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投诉,开发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发现店主刘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店招上突出“奥普”字样,涉嫌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涉嫌侵权商品3套,案值6000元。赣州开发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000元罚款。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奥普”商标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商标。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时所作的经销宣传以突出使用“奥普”字样,吸引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使“奥普”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认定当事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符合法律依据。

案例3

107建筑胶水私自张贴“贡江”

案情:2010年6月7日,经群众举报,赣州开发区工商局在其辖区一间民房内发现,男子吴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未经“贡江”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事107建筑胶水的生产和销售,且在其生产的107胶水外包装上使用“贡江”注册商标。于是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吴某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了侵犯“贡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07建筑胶水20桶,并处4500元罚款。

点评: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赣州开发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正在清点查获的涉嫌侵权的福耀玻璃。 潘智 记者李丽 摄

案例4

挡风玻璃侵权

案情:近日,经人举报,赣州开发区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男子罗某销售的挡风玻璃上标注的排列组合图形与“福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FY”注册商标的英文排列组合图形基本相同。经询问,罗某的玻璃是从一浙江商人手中购买的,且在未经厂家授权的情况下在店内销售。对此,执法人员责令罗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没收侵犯“F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挡风玻璃,并处以相应罚款。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来源: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潘智 康键 丁振松 记者喻晓佩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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