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华明昌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6日
近年来,随着贷款质量考核和问责力度的加大,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贷款到期无力归还时,纵容企业从社会上临时融入短期资金还贷,然后银行再贷款给企业,归还企业从社会上融入的借款,此类贷款质量看似良好,但其潜藏的风险不容忽视。近日,连云港银监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辖内某银行“先还后贷”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调研。典型案例
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6月7日向B银行贷款800万元,用于购原材料,贷款期限2年,2010年6月6日贷款期满,A公司及时归还了贷款本息,然后继续向B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用途仍为购原料,B银行2010年6月18日又贷给A公司800万元,A公司当日将该笔贷款转给C投资公司,汇款用途写明“还款”。2010年10月,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停产,贷款形成风险。
检查发现,A公司从B银行取得的第一笔贷款到期后,用于还贷款的资金实际上来源于从C投资公司短期高息拆入,目的就是临时周转还贷,先还后贷。A公司从B银行取得的第二笔贷款实际用途是归还C投资公司的借款。C投资公司充当了资金掮客的角色,专门为一些还贷困难的借款企业垫资,帮助企业“先还后贷”,以赚取短期高额利息。潜藏问题
一、隐藏了贷款真实风险。“先还后贷”的贷款表面上看似正常贷款,银行如不深入调查,仍认为该企业经营效益好、还款能力强,其实不然。由于企业的还款资金不是来源于企业自身正常经营的现金流,而是向外短期借款,致使银行把本来已产生较大风险的贷款视同正常贷款管理,造成贷款风险分类的偏离。
二、违反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由于企业后贷的贷款真实用途是用于归还欠款,不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企业不得不弄虚作假,虚拟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购销合同等凭证以通过银行审批,而个别银行长期以来对此也予以默许,有的基层支行信贷员甚至主动牵线搭桥,帮助企业融资还贷以图再贷。银行贷后检查走过场,违背贷款新规中委托支付等关于贷款全流程管理的要义,助长了弄虚作假、不讲诚信等不良风气。
三、增加了借款企业利息支出。由于企业还款资金来源于社会上的资金掮客,利率很高,在短短数天资金周转期内,企业就要付给资金掮客相当于银行贷款利率数倍甚至是数十倍的利息,从而大大增加了企业利息支出,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四、助长了社会上的非法融资行为。由于资金掮客有暴利可赚,一些社会上的闲余资金便集合起来,瞄准这种短期拆借市场,怀着短期投机的心理,专司超短期资金融通服务,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原因分析
一、银行“三查”流于形式。上述“还后再贷”的贷款明明贷款用途不合规,却仍能通过银行层层审批,主要缘于银行“三查”失职,对贷款用途审查不严,默许了企业的此种行为。同时,个别银行只重贷款担保,对贷款用途合规性及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重视不够,过度依赖担保公司等第二还款来源,认为第二还款来源有保障,贷款风险小,从而放松了对贷款真实用途及企业现金流等的审查。
二、贷款期限设定不合理。虽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已实施一年多,但个别银行为图省事,仍习惯于贷款“统借统还”,不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资金周转规律,贷款发放和收回的时间,不能实事求是地依据企业实际科学确定,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资金回笼周期不匹配,客观上导致企业无法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不得已借钱“先还后贷”。
三、利益驱动致使行为扭曲。贷款到期后,企业无法按时全额归还,如果实行转据或展期,贷款级次可能就要下调,基层支行行长、信贷员的绩效考核任务、奖金就会受到影响,有的可能还会受到上级处罚。个别银行的基层行为完成考核任务,纵容了“先还后贷”的行为。监管建议
一、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银行业机构要加强贷款“三查”,特别要加强对贷款用途真实性的调查,贷后要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跟踪资金去向,发现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要提前收回贷款。要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制度,切实防止资金被挪用。同时,银行要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资金回笼规律,在充分调查、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还款能力,实事求是确定还款期限,改变长期以来统借统还的旧习惯,特别对项目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要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发放贷款,并根据一年还本不低于两次的要求,及时分期收回贷款。
二、提高贷款五级分类水平。对“先还后贷”的企业,银行业机构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实际还款能力,准确划定前期贷款的形态。对前期贷款划定为不良的,原则上不得再发放后期贷款。对依靠借入资金偿还前期贷款的,要调低企业的信用评级,压缩授信,并下调贷款五级分类级次,提足拨备。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测算,在确保贷款用途合规、现金流全覆盖的前提下,才能再发放新的贷款。
三、完善绩效考核体系。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完善风险与奖惩挂钩的信贷绩效考核体系,实行信贷人员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防止信贷人员通过“先还后贷”延期暴露风险,遏制信贷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企业规避制度、逃避监管的行为,确保每一笔贷款都符合制度、流程的规定要求。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银行业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和深度,特别要加强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情况及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三查”失职、违规放贷、通过“先还后贷”掩盖贷款真实形态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不给弄虚作假、投机取巧、违规违纪者以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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