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新网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5日
因“财政收入少受影响”的惯性思维,个税降低税负不够力度,简化税制不尽彻底,调整结构有逆潮流
财新《新世纪[20.65-3.41%股吧]》记者 王长勇 王晶
讨论两年有余,个人所得税法再度修改,为1994年施行以来最大一次修改。重点依然聚焦“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从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减为七级。综合征收未有触及。
对于修改目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称,为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
此前,企业界、学界和普通民众,呼吁政府将工薪所得免征额提高至5000元。因减税幅度低于预期,社会公众颇感失望。
而税率级次级距的调整,与众多专家学者提出“简化税制,大幅降低中低收入税负、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建议也相去甚远。
本次修改,在条件完全具备、可对工薪所得项进行彻底完善情况下,因政府仍眷恋于“财政收入尽可能少受影响”的惯性思维,降低税负不够力度,简化税制不尽彻底,调整结构有逆潮流,“有增有减”是中国政府确定的一项税改原则,通常是指不同税种改革时税负有增有减。而本次修改个税,因收入缩减过大之忧,在单一税种内也试图实现“有增有减”,导致本次完善工薪所得个税制度有如一项“半拉子”工程。
免征额的底线
工薪所得个税免征额仅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3000元,这一明显偏低的额度让公众大失所望。
全世界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个税,都有类似免征额的制度,专家称其为生计扣除,依据是“对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原则,作用是补偿劳动者的基本消耗。国际惯例是无论收入高低,一视同仁给予扣除。
中国也认可此项原则,具体做法是采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即免征额不低于“城镇职工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这一指标包含了居民消费水平、物价、家庭赡养等综合因素,这一不分纳税人差异平均扣除的标准,便于征管,但对赡养负担重、消费支出高的纳税人非常不公平。
而最大的问题是严重低估了城镇职工负担的消费支出。首先,统计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高收入、高消费家庭对调查配合消极,导致统计的消费性支出偏低;其次,中国低收入家庭占比很大,进一步拉低了缴纳个税城镇职工负担的消费支出水平;第三,城镇职工家庭人口统计以常住人口为依据,没有考虑由城镇职工赡养、但不在城镇常住的农业户籍人口,拉低了赡养系数。第四,大量消费支出没有纳入统计,比如各种赞助费、择校费、给医生的红包等。
因此,应考虑以上低估消费支出的因素,以“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为依据确定免征额,向上调整500-1000元。
此外,在许多征收个税的国家,除了生计扣除,还有成本费用扣除,比如交通费用、学习培训费用、医疗和保险费用、贷款利息等,作用是补偿为取得收入而花费的成本。但如果将成本费用纳入扣除,会激励企业和机构将员工工薪转为费用补助发放,以规避纳税,而且补助差异会带来不公平。对此,多数国家规定了费用扣除限额,超过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中国个税不但没有成本费用扣除,财税部门还陆续出台部门规章和法规,将单位因工作需要为员工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餐补、住房补贴等,全部计入工薪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政策出台初期,因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津贴补贴花样繁多、数额巨大,这一将补贴纳入工薪征税的做法,获得了公众和学者的赞同。但实际结果是,政府和国企的现金补贴摇身一变,成为实物补贴和职务消费。
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通过自建住房、自办幼儿园、自办食堂、自办医务室、提供班车等方法,为员工提供住房、餐饮、托儿、医疗、交通等实物补贴。规避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对国有企业而言,以上支出还可作为企业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更大的不公,政府公务员和国有企业员工,将大量私人消费混入单位消费,最终由纳税人和国有资源买单。众多私营企业主也压低为自己发放的工薪所得,将大量个人和家庭消费支出计入企业支出规避个税。
市场化企业多数没有条件为员工提供以上实物福利,住房、餐补、交通等补贴多以现金发放,自然就成了个税征管的“瓮中之鳖”。因个税征管对实物补贴和现金补贴宽严有别,政府完善税制、强化征管的举措落到普通就业者头上,也是普通民众认为免征额提高幅度过低的重要原因。
借鉴国外做法,中国工薪所得个税免征额,在生计扣除基础上,应适当提高500-1000元的成本费用扣除。
本次修改,是2003年中共中央提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第四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也是第三次提高工薪所得免征额。此前两次调整是,2006年起由每月800元提高至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近几年,工薪所得免征额调整出现滞后。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修改时,众多委员和专家建议,将免征额提高至每月3000元,但未被采纳,2009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就达到了每月1983元。2010年3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强烈呼吁提高免征额,但修改进程依然被拖延。2010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达到2167元/月,超过了每月2000的免征额。
这样一个由政府财税部门自行选择、被严重低估的免征额标准,却不能严格恪守。对“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的原则,是个税的底线,政府本应依据消费支出上升及时调整,近年来却为此耗费了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大量时间和精力。
显而易见,政府将此项有明确依据的常规性调整,扩大宣扬为减税措施,试图以小幅、逐步释放的方式,拖延舒缓民众要求减税的要求。本次将免征额提高至3000元。保守估算,这一标准最多维持两年就会被消费支出超越。
综合考虑滞后调整导致纳税人承担的超额税负,修正被低估的居民消费支出,适当扣除工薪所得的成本费用,以及超前三年的调整间隔,工薪所得免征额至少应提高至每月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