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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违规 保险公司“连坐”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谢柳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

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监会起草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

    据悉,新规定施行后,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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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要求,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要求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值得注意的是,原《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仅要求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保监会备案后,可以根据地方实际,调整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但不得降低至初中以下学历。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考试所在地的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范围。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加强执业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资格证书》所有人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取得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较之过去的《展业证》,新增了“《执业证书》信息的查询电话、网址”。销售人员执业信息透明度得到增强。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进行规范时的表述是,“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则表述为,“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保监会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力度的决心还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严厉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展业证》的注销主要有3种情况: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在销售人员因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等8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立即收回《执业证书》。

    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对保险销售人员疏于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保险销售人员违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保险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等将负连带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如有严格禁止的销售行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现场检查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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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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