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看看预定利率之发展轨迹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赵铃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9日

  1997年,国内保险业首次启用预定利率,将寿险保费预定利率上、下限设为年复利4%至6.5%,由于保险公司多采用高预定利率,随着央行屡次降息,保险业由此背负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

  1999年,保监会发文,规定预定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为不超过年复利2.5%,此后,该预定利率成为各家寿险产品定价的“高压线”。

  2007年7月,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首次超过保险业2.5%的预定利率,这一利率上限,进而成为制约保险公司灵活定价、创新产品的约束;且银行利率水平和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率的不断提高,对传统险销售形成较大冲击。

  据悉,早在2004年,保监会即启动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研究项目,2005年基本完成相关的技术层面研究,但费率市场化迟迟未能正式启动。

  2010年7月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将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意味着费率市场化或将正式“破冰”。但此次放行,监管层同时提出,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保险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对于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监管层此次要求,不得高于年复利2.5%。人身险预定利率的放开,增强了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和投资水平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记者 赵铃 整理)

分享: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