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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执业要保持独立客观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朱宝琛

    2月15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执业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以及监管措施。

    笔者认为,《规定》的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从实质和形式上都保持独立、客观执业。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多年来,中介机构通过发挥专业优势,在提升企业规范运作水平、提高证券发行人信息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也有中介机构未能很好地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执业中草率疏忽、麻痹大意。对此,监管部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突出重点、从严从重打击,压严压实各方责任。

    更进一步看,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实质上是执业过程中独立性、客观性缺失的体现。比如,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部分中介机构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情形。这就有可能导致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倾向于发行人,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甚至引发财务造假,给市场带来严重危害。

    根据《规定》,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收费情况不能与上市结果挂钩。这就斩断了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不当利益捆绑链条,推动中介机构的执业更加独立、客观。

    这也提醒广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时要时刻紧绷勤勉尽责这根弦,恪守客观性、独立性原则,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立足专业、审慎执业、珍惜声誉;要对所承接的项目内容切实做到“核清楚”,真正担负起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

    于中介机构而言,高质量执业是第一生命线,独立、客观是公正、规范执业的必然要求。《规定》的正式实施意味着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客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规范中介机构执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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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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