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2日
□本报记者 朱艳霞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评级办法》,不同类型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级和S级,数字越大风险越大。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评级办法》围绕全面强化“五大监管”,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全面总结现行相关制度运行经验,对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监管评级要素
《评级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对于当年新设立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评级办法》开展试评级。
《评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他。
具体来看,各项评级要素均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组成,评级要素的权重之和为100%。其中,公司治理、偿付能力权重不低于15%,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权重不低于10%,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权重不低于5%。
“考虑到不同类型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存在不同,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在监管评级过程中,监管部门根据评分标准,对各评级要素的评级指标进行评价,得到单项要素的评分,再按照不同评级要素所占权重,加权后得到公司的综合得分。
设置“一票否决”机制
《评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和S级。其中,2级细分为A、B、C三个档次,3级和4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大,监管强度越强。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流程。
综合得分与评级结果如何对应?《评级办法》明确,监管评级综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5分(含)至90分为2A,80分(含)至85分为2B,75分(含)至80分为2C;60分(含)至75分为3级,其中70分(含)至75分为3A,60分(含)至70分为3B;45分(含)至60分为4级,其中50分(含)至60分为4A,45分(含)至50分为4B;45分以下为5级。
值得关注的是,《评级办法》设置“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举例称,若保险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风险较大等问题,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
强化评级结果运用
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根据《评级办法》,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保险公司总体风险小;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保险公司总体风险可控;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保险公司存在较多问题和较为严重的风险;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按照高风险高强度原则,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比如,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评级结果为3级的,区别情形采取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等措施。评级结果为4级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评级结果为5级的,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评级结果为S级的,应当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评级办法》实施工作,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健全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强化评级刚性约束和结果运用,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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