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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六类催收行为被禁止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2日

□本报记者 仇兆燕

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业界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优化单独贷款余额上限

总体来看,《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在业务经营方面,《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规范外部融资,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产品的条件。

在业务开展范围方面,《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在单户贷款余额方面,根据《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六类催收行为被禁止

《办法》还细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

《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也作出规范,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

对于公众投诉较多的催收问题,《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

《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其他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发现其委托的机构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办法》即日起施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升服务质效,发挥自身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更好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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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责任编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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