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王淑萍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4日
我国保险业在由经营主体垄断到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由于风险监管的法规不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竞争主体盲目追求规模发展,造成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薄弱、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不相适应的现状。虽然目前各寿险公司己开始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控建设在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寿险行业在内控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意识相对薄弱,内控文化未真正建立。新《保险法》实施以来,各家保险主体在防范经营风险、提升控制能力方面加强了重视力度,开展了制度修订等一系列工作。但大部分公司依然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寿险公司的内控文化并未真正形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下,对经营过程中暴露出的内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特别是基层机构对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认识不足,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二)内控制度建设滞后,关键环节管控缺失。制度完善是内部控制建设的基础。在制度建设上,有的寿险公司的内控规章纷繁冗杂,分散于各类文件中,缺少整合性;有的内控制度的建设跟不上行业的发展要求,新保险法规出台后缺乏对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甚至内控制度与监管法规相悖;有的内控制度程式化严重,缺乏可操作性。绝大部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没有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没有覆盖到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许多关键控制点处在控制无效状态,还没有形成一个立体交叉、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体系。
(三)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是目前寿险公司面临最为严重的问题,寿险公司既定的内控制度未得到遵循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重制度、轻落实,造成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实践证明,保险机构的风险案例中,“十案九违章”。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检查不细,监督不力是重要根源。有了制度,不去落实,即使内控制度制定得再严密,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都会大打折扣。从近年来陆续查处的保险违规违法案件中反映出,有些违法案件的发生不是因为没有制定详细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缘于没有认真执行和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是各级管理者对制度理解的扭曲和打折扣,以及执行者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落实力度不够。
二是重制度建设,轻贯彻检查。寿险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既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执行情况的主要检查监督者。目前大部分寿险公司的监督检查主要是依靠自查和各类工作的常规检查;检查方法仍基本停留在传统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的检查上,未能做到适时地根据综合业务处理及其延伸的推广应用而相应改进检查方法;在检查方式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也相互脱节;由于没有进行专项跟踪检查,内控责任不明确、监督处罚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内部控制监管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事后监督形式单一,缺乏必要的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即便是上级公司的检查,由于没有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以及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就会使检查流于形式,起不到监督和威慑的作用,留下风险隐患。
(四)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目前国内寿险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多数只能满足一般的业务管理需要,通常没有设置统一的内部控制管理部门,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能散布在各个业务部,即便是设有诸如监察审计或稽核部门的公司,其主要工作精力也是投入到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中,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寿险公司的职能监督部门,由于独立性不足,造成了内控制度的失效,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内部控制管理仍停留在初级的阶段。
(五)内部控制的事先预警作用发挥不足。从风险管理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整改要有效的多。事前风险预警与识别的能力是风险管控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目前,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仅限于事后、事中监督,事前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作用发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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