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朱宝琛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1日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主办的“新股估值定价研讨会”日前在深圳举行。在此次会议上,各方人士从估值与定价、理性看待“三高”现象以及展望和思考三个层面,共同为新股发行制度“把脉”,并探讨改革方向。
IPO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已经深入人心。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表示,要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取向。“这个市场化一定要适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从多层次市场发展的要求出发,来做好、来坚持我们市场化改革的取向。”他同时称,要强化新股估值定价的市场化约束。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认为,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一、二级市场新股差价问题基本解决;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表示,推进新股发行制度,其核心还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这一点最近几年取得了实质性、突破性的进展。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表示,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步,现在要研究的问题是在新股的定价发行在市场化方向上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和进步的情况下出现的新问题,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副产品,对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个总的判断。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王亚伟表示,目前的新股发行市场化,即在询价环节实行市场化,在既定的规则下,买卖双方与承销机构,各自为寻求利益最大化自由博弈,行政力量不再干预,并对博弈结果充分认可。但由于仅仅是询价环节的市场,发行审核仍未放开,使“市场化并不等于合理化”。
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以来,一级市场,尤其是创业板一级市场运行中出现了较为突出的“三高”现象。那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华生认为,应该动态地看待估值问题,“我们经常说的‘三高’,实际上市盈率也好,市净率也好,都是历史的,都是已经实现的,不是未来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还需要解放思想。”
招商证券副总裁孙议政表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坚持,未来几年“三高”问题将逐渐减轻,甚至消失;高盛高华证券有限公司总裁蔡金勇表示,对于目前国内新股发行存在的“三高”问题,过多依靠市盈率等机械指标进行判断,并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长远发展。投资者应该更多关注公司的成长性、可信度等指标。
武汉科技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把所谓的“三高”或者是新股的高估值归结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没有道理的,所有问题不可能靠一个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来解决。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庄涛建议要引入荷兰式招标,“可以拿出一小块来搞荷兰式招标,震慑一下高报价人。”
年前的新股“破发潮”,让业界有了质疑的声音。对此,张育军表示,破发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反映市场化正在发挥作用。“大家看一看海外市场,哪怕就是我们临近的香港市场,每年的破发比例至少50%,我们按照那个标准远远不够。”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资本市场部总管李克非表示,新股的破发不可怕。他说,破发的股票平均下跌5.58%,相对于首日平均涨幅,其实平均下跌幅度不多。
对于券商的自主配售权这一问题,广发证券(00077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林治海表示,从券商的角度看,自主配售一定是未来的方向;招商证券副总裁孙议政亦建议要扩大自主配售权。
不过,王亚伟明确反对给予主承销商新股配售权,他认为这将更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远比"效率、效益、效果"的三效原则重要”。他建议,监管机构对新股发行采取批量发行、批量上市的方式。他具体提出,即使不能做到一年两次集中发行,也应该把发行频率降到一个月一次,缓解新股供不应求,询价机构博弈能力弱的局。这使得在发行后到上市之间,留出较长的时间供二级市场投资者冷静思考比较,既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缓解新股供不应求的局面,提高询价机构谈判能力,又可以抑制二级市场的投机炒作。
此外,董登新还呼吁改革退市制度。他表示,退市标准和上市标准的不对称是中国的特色。因此,退市制度急需改革,把垃圾股的重组、垃圾股的追捧抛到九霄云外。垃圾股之所以被爆炒,股价严重扭曲,就来自于退市制度的无能,它缺乏淘汰机制,缺乏威慑力。
华生也表示,“如果企业没有破产,证券市场上没有下市,那还有什么威慑呢?”
作为上市公司代表,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戴敏伟建议,要提高价值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比重;允许在核准批文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的设定可以更加市场化;在核准的额度内给予绿色通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宋丽萍在做总结发言时表示,这一轮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历时近两年,经过两个大的阶段,改革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一方面直接促进了一级市场宏观配置效率显著的提高;另一方面,逐步改善一级市场的微观运行机制,同时微观运行效率也在逐步的提高:一是IPO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已经深入人心;二是新股市场化定价的利益约束机制、风险约束机制正在发育,一支真正的市场主体队伍正在形成;三是新股发行和估值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