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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收费”影响审计独立性 一会计师事务所收到监管警示函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2日

    本报记者 韩昱

    近日,深圳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警示函,原因之一是“存在或有收费”,该所部分IPO项目存在或有收费或类似情形,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出具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后由拟上市公司给予奖励或者补偿等。

    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或有收费方式的存在,将收费与特定的审计结果相挂钩、相关联,可能会导致审计工作丧失客观独立性,进而可能误导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市场稳定秩序,这显然不符合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

    “审计机构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审计机构必须完全客观中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记者表示,或有收费实质上是附条件的“奖金”,“奖金”的存在会诱使审计机构偏离客观中立的立场,侵蚀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的根基。

    事实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或有收费行为明确禁止。比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网站11月2日消息显示,中注协关注到个别拟上市公司选聘辅导会计师事务所的中标候选人信息公示中,IPO审计报价包括前期审计费用和上市奖励,审计收费大部分金额取决于公司上市与否,构成或有收费,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中注协立即约谈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提示承担拟上市公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要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作用,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11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或有收费问题,把或有收费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

    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具体看,或有收费方式在审计行业中的存在,通常会导致多重不良影响。一方面,可能削弱审计的独立性,为获得更高收益而在审计过程中有所偏颇。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更倾向于忽略或淡化某些可能对客户不利的问题,以确保能收到或有收费。这样一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信力将受到损害,对投资者的决策可能产生误导。

    另一方面,不排除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为了吸引客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提高或有收费的比例,从而引发极其不利的恶性竞争。这种情况下,一旦更关心的是如何最大化收入,而不是如何提供准确可靠的审计服务,审计质量就有可能成为“牺牲品”。

    朱奕奕认为,监管部门禁止或有收费行为的相关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相关的审计行为,有效减少或有收费行为的发生,促使审计工作的客观独立,最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杜绝或有收费这一不当行为,不仅必要,而且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举措。”澳洲资深注册会计师谢宗博对记者表示。

    朱克力谈道,相关监管举措对投资者而言也是一个积极信号,表明监管部门正在密切关注审计行业动态,并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进一步促进市场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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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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