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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切实提升期货业服务国民经济的水平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李侠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2日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我国广大实体企业、产业客户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需求与日俱增,大中型企业和银行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同时,随着2010年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相关机构投资者也日益需要期货公司提供专业化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日前,为引导期货公司对广大实体、产业客户以及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提高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将自5月1日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定位是什么?

    答:《试行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的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营利性业务。其中,风险管理顾问包括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期货研究分析包括收集整理期货市场及各类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期货交易咨询包括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操作策略等。

    我们积极支持和鼓励期货公司根据《试行办法》,从实体企业、产业客户以及机构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出发,发挥期货行业专业优势,开展以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为核心,期货研究分析和期货交易咨询为支持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活动,逐步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附于期货经纪业务、以“拉客户炒单”为目的的咨询服务模式,切实提升期货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记者:哪些期货公司能够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答:《试行办法》主要是从资本实力和合规角度对期货公司申请期货咨询业务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二是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是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至少5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是公司最近3年持续合规经营;五是具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等。

    记者:对于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哪些主要监管要求,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试行办法》规定,第一,期货公司要每月按照规定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期货咨询业务信息,公司首席风险官要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监督期货咨询业务合规情况并定期检查,在工作报告中要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第二,监管部门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可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咨询业务。第三,对无资格从事期货咨询活动的期货公司或其人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对于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咨询业务中出现各类违规情形,监管部门可以针对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记者:《试行办法》对期货信息传播活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试行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期货行情分析等期货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并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与此同时,我会将指导中国期货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相关期货信息传播活动的自律管理规范。

    记者:《试行办法》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有没有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2010年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经营机构可能会在证券咨询业务活动涉及到股指期货,我会也正在积极研究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相关监管问题。目前,《试行办法》仅规定,对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资格条件和监管要求等,具体规定和要求将由我会另行规定予以明确。

    记者:如何打击各类非法期货咨询活动?

    答:《试行办法》坚持我会既定的“期货打非”政策和立场。对于我会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期货咨询活动的,我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其他社会机构从事非法期货咨询活动,我会根据有关规定,将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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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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