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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养老险公司专项监管规定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强化资本金管理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本报记者 苏向杲 杨洁

    我国首个针对养老保险公司(行业简称“养老险公司”)的监管文件正在业内征求意见。1月5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加强养老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险公司经营行为,银保监会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养老险公司下发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提到,养老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银保监会批准的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其他业务。其中,养老险公司经营第一项业务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规定。

    在注册资本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养老险公司注册资本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同时经营上述前三项业务中两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此外,养老险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满足各项业务要求。养老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

    《暂行办法》还提出,养老险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养老险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将养老资金主要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行业和领域。

    “目前养老险公司整体的经营特点不够突出,优势也不明显。”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方面,养老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需要和寿险公司竞争,但整体而言规模偏小,在渠道、产品、人才和品牌方面均不占优势;另一方面,养老险公司在基金管理业务上面临着和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的竞争,加之企业(职业)年金业务的增长遭遇瓶颈,无法通过扩大规模摊薄成本,因此竞争优势也不显著。后续养老险公司应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聚焦养老相关的保险和基金管理主业,把握市场趋势和政策红利,深耕养老市场,构建核心能力,在品牌、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突出特色,从而赢得市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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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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