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姜瑜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在车险理赔中,人们发现,保险公司通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日前,央视对商业车险中“高保低赔”的行业惯例进行了曝光。对此,保监会表示,将针对目前商业车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并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各有说法根据央视的报道,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去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赔偿处理条款,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车主委托代理人称,“我投保的是19万元,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9万元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可见,“高保低赔”确实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失。但是,对保险公司来说,“高保低赔”究竟有什么“苦衷”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保险公司车险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车险赔付要一分为二来看。央视报道的案例,主要是针对车辆全损的赔偿。这里的“高保低赔”,一方面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谋利。这也是国际财产险行业的通用准则。因此,如此设置条款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对于需要更换零部件的车主来说,不管车辆用了1年还是10年,都是按新车零部件来配。由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不会冲减的,即发生一次赔偿后,投保时的保额依然有效,甚至个别客户实际累加的赔偿金额已经超过了保险金额。
建议共保“高保低赔”问题的实质,是现行车险条款未能兼顾99%和1%的车主利益的问题。业内人士解释道,“对仅需换件的车主来说,按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按旧车获偿则非常不公平。数据显示,车辆全损的案件在车险理赔案件中不超过1%。”
那么,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保险法专家方乐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后,一旦发生全损,在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的同时,可以退还投保人一部分保费,这样就显得相对公平。”他还建议,由于车险合同是商事合同,应让投保人有更多自由选择权。除了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外,还可按折旧价投保,但到时需按比例承担一部分费用。这种不足额投保的方式,相当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保,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据业内人士透露,按照现行车损险条款,保险金额有多种确定方式,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调确定,保险人并未强制要求须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同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新车标准,即按照采取新零配件修理进行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情况。如果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情况按比例进行赔偿。但据记者了解,目前业内基本上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居多。
除了商业车险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外,少数保险公司在实际销售中对保险条款解释和表述的不严谨,加上在理赔标准和流程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车主对车损险内涵的认识有些偏差。因此,方乐华建议,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人沟通,让大众更深入地了解保险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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