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
近日
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二十八条措施》
全文如下
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二十八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4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5月25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因城施策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预期引导
(一)强化政策引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优化完善土地、金融、财税支持、市场管理、住房保障等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舆情引导。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研判,适时发布房地产市场权威信息,及时澄清房地产市场各类不实传言,确保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措施准确解读,积极释放正面信号,引导市场理性发展。
(三)鼓励展销活动。支持房地产企业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房地产展销活动,支持企业在活动期间实施抽奖让利、车位优惠、供应特价优惠房源、为购房人提供贷款贴息等灵活可控的营销政策,开展线上展销、直播看房。
(四)强化功能性商业街运作。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商业性功能街区演变为服务型、投资型、复合型商业产品,以规划的专业性和业态的多元性为运营特色,引导房地产企业创新运营理念、改善经营方式,真正让消费投资群体切身体验到“吃喝玩乐娱购游”一站式消费商业性功能街区的潜在投资价值空间,从而刺激商业性街区地产销售,进一步促进商业地产去库存。
二、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五)积极保障土地有效供给。根据市场需求和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科学确定商住结构比例、车位配置比例,促进供求平衡、结构平衡、布局平衡。
(六)积极保障商品住宅有效供给。加快项目报建、审批,推动企业加快开工、加快工程进度,督促国有平台加快对持有房地产用地的开发建设,以形成更多实物工程量。对未开工商品住房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进行设计调整,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
(七)降低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办理预售许可的最低预售形象进度调整为施工至正负零。
三、优化土地供应运作
(八)建立土地出让预公告制度。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以及拟出让地块提前发布相关信息,优化土地市场调控,稳定和引导土地市场预期。
(九)严格实行净地出让。拟出让土地必须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并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十)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最低比例缴纳。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最低比例(出让起始价的20%)缴纳。
(十一)适当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时限。自2022年1月1日起成交的土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由2个月延长至6个月。
四、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
(十二)购房送电器购物券。凡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网签时间为准),购买南康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根据房屋面积大小给予电器购物券补贴: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给予0.5万元,房屋面积100-150平方米的给予0.8万元,房屋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给予1万元。购物券资金由区财政提供500万元为限全额保障,根据购房先后顺序进行补贴,超出500万元不再补贴,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此活动。
五、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给予交易税款财政补贴。凡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康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在2023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的,由区财政对前300名购房人(以缴清契税时间为准)按地方所得部分50%给予补贴,相关税款实行先征后补。
(十四)优化税收征缴政策。允许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房地产微型、小型企业,可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房地产中型、大型企业需满足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大于50万,退税比例为60%。
六、完善房地产金融支持政策
(十五)按低限执行贷款首付比例。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首付最低比例按20%执行,二套房最低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区贷款使用条件的,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十六)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行。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好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规定,持续推动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适当下行。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十七)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双缴存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本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实行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不动产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及时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十八)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对经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依法申请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企业缓缴期满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在三个月内及时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推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七、落实完善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
(十九)给予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补贴。对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开工建设的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单体装配率达到当年区级装配式建筑技术指标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区财政按照5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给予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八、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十一)允许延期缴纳有关规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规费,可以延期至首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二十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对信誉度好、没有资金风险以及没有重大信访事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度下调预售资金重点部分监管比例,按照销售金额的15%比例,实行销售一套监管一套。优化审核拨付流程,监管额度内资金原则上当日申请、当日审核、当日拨付,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特殊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跨节点提取预售监管资金,所提取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九、优化营商服务环境
(二十三)成立征地拆迁工作专班。对全区房地产开发用地存在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的项目实行“一项目一专班”,各乡(镇、街道)主动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征拆任务清单,明确时限任务,挂图作战,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征拆遗留问题。区财政优先统筹保障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周边市政道路设施项目征拆资金。
(二十四)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服务意识,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联合验收各项工作。线上申请和线下查勘同步进行,精简流程,限时办结。
(二十五)创新容缺办理方式。土地出让价款缴清首付款后,可容缺《不动产权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平面方案中计容总建筑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补齐相关(容缺)材料。
(二十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将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等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作为开发建设配套要求,确保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及时公布开发项目周边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施工、竣工进度及投入使用时间,加快已拿地未开工和在建在售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进度,确保按公布时限交付。
(二十七)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预售许可、个人房贷等审批手续。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预售许可、预售资金审核拨付等全过程线上办理。建立重点房企服务直联机制,推动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二十八)优化纳税服务。有序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符合清算条件且增值较小、税负较低的房地产项目优先安排,抓紧完成审核,清算后有退税的及时退还。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其他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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