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0日
本报上犹讯 黄海、崔昌发、实习生叶华南、记者李湖明报道:上犹县男子王某骑单车路过该县黄埠镇某筑路工地旁的村道时,不慎被掉落在路上的石头绊倒摔伤从而引发一起赔偿纠纷。近日,上犹县公安局黄埠派出所成功调解了这一起因山石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引发的纠纷,王某获得了3000元损害赔偿。
24日10时许,上犹县公安局黄埠派出所接辖区一筑路工地老板李某报警,称有一伙人正在其工地上阻拦施工。接到报案后,该所民警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处理。
原来,10多天前,李某的工地在施工时,用挖掘机挖山,一些山石滚落在该县上丰村村道上,那天上班上得较晚,收工时,工地未组织人员及时清理村道上的山石,也没有放置警示标志。第二天清晨,村民王某骑单车去该县黄埠圩赶集,车速较快,不小心撞上路面的山石,全身多处摔伤,因治伤造成经济损失3600余元。王某伤愈后要求施工方承担全部损失,施工方只愿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执。王某遂邀集家人到工地阻拦施工。
27日,民警在查明真相,分清责任后,立即组织双方人员进行调解。目前,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由施工方一次性赔偿王某3000元损失费。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