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付秋实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0日
近年来,教育、医疗、住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生态环境等热点领域不断积聚能量,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极端事件增多。中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正在引起最高层的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是全社会最关注的话题之一。今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将社会管理列为今年的重要工作之一。
根据行业特点及社会职能的划分,对于“创新社会管理”的解读,各行各业的侧重点不尽相同。而保险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器,对于降低社会风险,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曾强调,保险机制不是狭义的商业保险业务,而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保险机制,能够使有限的财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运作,在社会管理体系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放大效应。
不过,尽管我国保险业近几年保费规模不断扩大,市场越来越繁荣,但其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创新社会管理将为保险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特别是对推动发展责任险,进而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责任险的社会管理“绝技”
责任险,是指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依照保单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保险专家介绍,除商业保险的特征外,责任保险还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责任保险如快速发展,就说明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已经达到繁荣阶段,同时,也标志着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与成熟。
作为一种社会化的产物,责任保险自产生以来,已经逐步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人行为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在责任保险制度中,受害人的损失由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从而为受害人实际获得赔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使责任保险成为一种高度社会化的危险保障工具。由于责任保险制度有对受害第三人的重要保障作用,从而扩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实现损害赔偿社会化,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责任险的普及现状
目前在我国,人们对责任险的认识普遍停留在强制的机动车三责险上,但事实上,责任险离我们每个人并不遥远。如北京地铁四号线。据了解,北京地铁四号线公众责任险由太平洋保险牵头,太平洋产险和人保财险共同承保。按照合同规定,地铁四号线在运营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两家保险公司为地铁四号线提供了小到乘客手指被安全门夹伤、大到恐怖袭击的一揽子保险保障。2010年7月19日,两名乘客在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扶梯处摔伤,被地铁工作人员送至附近医院检查,乘客获得了由保险公司赔付的464.94元医疗费。相比多数地铁公司的“裸奔”,北京地铁四号线由于有公众责任险的保驾护航,公司运营风险得到大大分散。但遗憾的是,这是首都唯一受公众责任险“庇护”的地铁。
正是由于我国责任险发展缓慢,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人们已经能够熟悉地运用责任险来转移法律责任危险,而在我国,人们对此却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记者在北京四号线地铁内随机采访了几位等待搭乘地铁的乘客,对于“如果在地铁中发生诸如被安全门夹伤、摔伤等情况,是否会找地铁公司索赔?”,乘客普遍回答“不会”,也有人表示,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该属于工伤,会找单位索赔。
近年来,我国各类民事侵权与赔偿案件,每年的涉案金额高达5900多亿元。而在我国,作为财产保险的责任险起步较晚、险种单一,即便是近几年责任保险取得长足进展,责任险在整个保险业务中所占的比重仍然非常小。同时,责任保险的内部发展也很不均衡,在全部责任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迅速发展,在整个责任保险中占了很大比例。
从国际上来看,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责任险都很发达。比如在德国,如果一个企业被评估有环保风险,那么,就要上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否则企业无法获得经营执照,这为日后的环境保护加上了一份保障。近30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及法律理论的发展,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再次得到强劲的发展,已经成为财产保险中极其重要的险种。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已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也占到非寿险保费收入的35%左右。而在中国,这一数字则不超过5%。
责任险的发展瓶颈
既然责任保险能够在损害补偿、公共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以及社会关系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么,责任保险为何还备受冷遇呢?
有保险专家指出,从市民和企业的方面看,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够细化,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也不强,使一些企业、单位、个人的违规、肇事成本过低,不足以产生购买保险去转嫁风险的紧迫感。此外,在当前经济体制下,企业对公众造成的损失,都由国家赔偿,因此,经营者普遍忽视对责任险的投入。
其次,保险公司对责任险热情不高,投入不多。责任险的赔偿金额较高,其经营风险要远远大于普通财产险。加上我国的分保机制不是特别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责任险的风险不能被有效分散。保险公司在责任险的产品研发、后续管理、技术上比较薄弱,因此,保险公司不愿在责任险上多做文章。
另外,依据国外经验,责任险的发展都是依靠建立法定责任保险制度来加以推动的。在国外,很多种责任险都是法定保险,即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强制企业购买。而在我国,除了机动车责任险属强制责任险外,其余险种都是商业经营,其中一些十分有必要推广的险种并不为市场所认识和接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法律环境已经具备。因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吴焰建议:“我国应该大力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这对完善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和处理的市场化机制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通过引入责任保险机制,推广和发展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火灾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等,以有效保障民众的切身利益。”不知伴随着“创新社会管理”的春潮,责任险的春天是否也会到来。
延伸阅读:
责任险主要险种
责任险是在西方国家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演变,已形成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多种产品,而我国的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尚处在初级阶段。
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保险是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承保的一种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办公楼、饭店、工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都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这方面风险。
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时,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需要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目前国内外办理较为普遍的有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设计师、工程师、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等的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因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一般是指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为承保责任。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产品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各种运输工具或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包括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该险种从本质上说属于公众责任险,只是由于其承保方式的不同,即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与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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