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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文交所频改规则惹争议 监管缺位合法性存疑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谢晓萍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开盘前突然发布公告临时改变交易规则,似乎已成为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 (以下简称天津文交所)的既定路线。继3月23日发布《关于艺术品特殊处理的警示公告》之后,艺术品“股票”交易规则再度变化。

  3月27日,天津文交所发布关于推迟开户的公告。公告称,为保障入市资金和艺术品的流通量平衡,确保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本所定于2011年3月28日零点起推迟开户业务”。

  这也是本月以来文交所发出的第四个“阻拦”投资者开户的公告,相比前3个公告,此次公告一改此前有明确时间预期的态度,没有承诺恢复开户业务的具体时间。

  尽管交易规则反复更改,但一个情况始终未变:8只新“股”在复牌第一日依旧保持了之前的势头,纷纷以“涨停”收盘。

  艺术品“股票”游戏规则频频修改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令外界颇为担心。“从法律上来讲,或面临投资人的诉讼危险。”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频频修改游戏规则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天津文交所在2010年1月6日以公告形式宣布:“对原有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管理办法》、《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发行及上市暂行管理办法》、《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份额交易暂行规则》、《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合并为《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

  自这部“拼凑”出来的《暂行规则》发布以后,天津文交所就开始了对自己制定的 “游戏规则”不断的“缝补”过程。

  2011年2月24日,在关于《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修订的公告中,文交所对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情形”中增加了一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均达到价格涨幅限制或者价格跌幅限制的。”

  据了解,目前天津文交所对自然人的开户条件基本上只有资金门槛的限制,对于投资者开户的条件限制最早始于3月9日,天津文交所调整了开户条件,将原开户所需的招商银行(14.26,0.03,0.21%)“一卡通”金卡或以上级别银行卡暂调为招商银行“一卡通”金葵花卡或以上级别银行卡,抬高了投资者参与的资金门槛。

  此外,天津文交所对艺术品交易的规则也是一改再改。

    3月7日,文交所曾发布公告说,将涨跌幅限制从15%调至10%。调整后的非上市首日艺术品日价格涨幅比例为10%,跌幅比例为10%。

  3月21日,天津文交所发布三则新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天津文交所首先临时对在当月累计6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价格涨幅限制或价格跌幅限制的艺术品进行特殊处理。特殊处理的内容包括:艺术品该月每日涨跌幅比例调整为1%,若连续出现3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特殊处理后的价格涨幅限制或者价格跌幅限制,将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该所对特别处理的艺术品可以实施特别停牌。

  此外,该所根据近期艺术品市场交易情况,本月临时设置上市艺术品月价格涨跌幅限制,以3月18日收盘价格为基数计算,月价格涨幅比例为20%,跌幅比例为20%。

  天津文交所频频改变的“游戏规则”让一些投资者哭笑不得。北京魏先生(化名)指着客户端醒目位置显示的3月27日新发的 “推迟开户”的公告告诉记者,自己现在每天要做的最重要的事就是关注文交所官网公告,“指不定什么时候就出新公告了。”

  危险的尝试

  “频繁变动规则,说明此前文交所及其相关监管部门没有考虑规划清楚,只能通过实际操作来不断改变。”互联网资产与权益交易服务商金马甲总裁樊东平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严格来说,上述机构和监管部门必须对艺术品证券化设计出一套严密规则,包括运营体制、风险规避、“防火墙”措施等。

  中航证券投资顾问刘禹认为:“企业股票的上市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投行、发审委等环节。投资人可以从企业报表及利润等方面衡量其内在价值和公允价值,而且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受法律保护。艺术品 ‘股票’定价环节有很多不确定性,没有一套完整的评估价值体系,没有法律制约,很容易产生偏离。”

  “由于艺术品价格多数时候是刚性的,单边向上的,而公司股票是波动的,两者属性完全不同,所以不能把公司股票模式照搬到艺术品‘股票’市场。”樊东平说。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认为,投资艺术品证券化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艺术品以拍卖方式买卖较为妥当,虚拟化的方式很容易被炒作。

  “天津文交所这样频繁修改规则,从法律上来讲,或面临投资人的诉讼危险。”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表示,交易规则可视作投资人与文交所约定的协议,文交所若在未符合法定条件下单方面修改规则,视为对投资人利益的损害。

  记者在天津文交所官网上看到一则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投资人入市交易协议》,该协议中第十六条指出,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则可向本所所在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过,上述协议的最后有一条“免责条款”: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如需修改或者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本所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人,公告的内容是本协议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此,张远忠指出,如果“免责条款”损失了投资人的巨大利益或者存在“霸王条款”成分,投资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视为无效条款。

  监管缺失

  业内人士指出,艺术品“股票”作为文化金融产品,将文化与资本市场对接,是金融创新的形式,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但是,天津文交所一改再改“交易规则”是否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是否具有合法性,受到了外界质疑。

  更令人担忧的是,天津文交所并未受到类似证监会的监管机构监管。公开资料显示,天津文交所受天津市政府金融办监管,每天向其汇报交易情况。然而,在天津文交所发布的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中,并没有指明监管部门。

  文交所市场部负责人王命达此前对媒体表示:目前文交所归市政府监管,由分管金融的副市长崔津渡辖下的金融办专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探访天津市政府金融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天津文交所是天津金融创新的重点项目,目前正在进一步探索中,不希望外界过多关注。

  对于此前有关特别停牌的决定是否由金融办作出,该人士表示,金融办对此事“不作解释”。

  对于记者的采访要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所有采访都要通过天津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当记者奔赴天津市政府,新闻处相关人士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另一方面,外界对天津文交所由地方金融办监管的质疑也从未停止。有律师指出,艺术品“股票”份额化交易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股票交易,这需要国务院或证监会的批准,地方政府无权擅自审批。

  关于上述事宜,《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要求采访天津文交所,但是,截至记者发稿之时,天津文交所方面未对采访要求作出任何形式的回应。

  (实习生朱磊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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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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