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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强化公开谴责标准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潘晟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公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标准》)。《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创业板的12条要求,部分条款中还包括多种细化标准。现请本报记者详细介绍这一《标准》的具体规定。

  [调查]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公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与主板市场的标准相比,创业板的《标准》在条款设计和触发谴责条件上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细致和严格。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进行制度设计,突出从严监管的原则,突出对重点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据统计,公司频发违规的事项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资金占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四项,这也是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监管中重点关注的内容。

  在信息披露方面,《标准》规定,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等5种违规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以及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披露、不披露事项涉及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以上等多种情形的,深交所都将予以公开谴责。

  在资金占用方面,《标准》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的,深交所将予以公开谴责。而针对募集资金管理问题,《标准》明确了3种触发公开谴责的行为,包括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金额20%的。

  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方面,《标准》明确,上市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存在滞后披露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或者对尚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等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而在违规担保方面,《标准》规定,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被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的,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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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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