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作者:阳建山 记者张惠婷 特约记者何善龙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3月28日,记者获悉,自4月21日起,中心城区将对机动车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是影响市容市貌的重要因素。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150元罚款。
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八号)等文件的规定,原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市城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先期对机动车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车主进行“贴单提示”,增强市民规范停车的意识。2011年4月21日起,按照规定,对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违章车辆违章信息一并录入公安交警违章处理中心,同时在该中心设立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理窗口,按程序接受违章处理。(阳建山 记者张惠婷 特约记者何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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