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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职工医保可享二次补偿

来源:赣南日报    作者:孔欢欢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核心提示

  补偿对象:参加了市医疗保险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申报时间:此次补偿分为两批,第一批申报时间为4月15日至25日,第二批为7月15日至25日。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减轻身患疾病参保人员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参保人员的医疗支出负担,我市即将对市本级2010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患疾病参保人员进行二次补偿。

  此次补偿分为两批,第一批申报时间为4月15日至25日,第二批为7月15日至25日,办理者须携带申请材料到赣州市医疗保险局医务监督管理科(黄屋坪路回子地5号)办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此次补偿的对象为参加了市医疗保险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补助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包括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慢性病治疗费用、住院医药费)中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药费用。补助标准为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达到5000元以上的,50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偿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和大型检查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达到2000元以上的,2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50%。城镇低保对象、“4050”人员的二次补偿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10%。

  此次补助由赣州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意见给每一位申请人实施,申请通过后由赣州市医疗保险局通过银行于2011年6月5日至15日,9月5日至15日将补偿资金发放至参保人员银行存折中。(孔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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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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