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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险业务转让利于健全监管体系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姜瑜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5日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监管体系更为健全《意见稿》中的许多规定,对健全保险监管体系能起到积极作用,如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经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符合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条件。

  《意见稿》同时规定,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转让的保险业务的价值、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受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确保充分、合理。

  或为保险交易所试点做准备除了健全监管体系,业内认为《意见稿》也是为未来试点的上海保险交易所提前做准备。

  在2010陆家嘴金融论坛上,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宣告“上海正在筹划建立保险交易所”。据参与上海保险交易所课题组的相关人士介绍,筹建中的保险交易所为实体场内交易,参与者将以寿险、财产保险、再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为主。按照初期规划方案,保险交易所将为再保险、重大项目财产险、责任保险、团体类人身保险、保单转让、保险衍生品等提供场内集中交易平台。待成熟后,适时推进建立保险资产及衍生产品市场,参与开发风险证券化产品。由此,业内认为保险业务转让的规定,亦在为保交所未来的交易提供政策支持。

  部分规定值得商榷《意见稿》规定,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协议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于海纯认为《意见稿》的部分规定有待商榷。“《意见稿》规定转让保险业务要先经过保监会的批准,然后要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同意。若保监会批准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同意合同变更怎么办?”于海纯认为,应给予投保人选择权或解除合同,赔偿相应损失或继续履行合同。但不论哪种方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都不得受到损失。

  此外,就转让保险业务时要书面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公告的部分,专家认为仅书面告知还不够,应做到有效告知。而且,对这一项的实际可操作性,也有人提出异议。因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量大且分散,要逐一征得同意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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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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