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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TLAC管理办法落地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进一步接轨国际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

    为有效防范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10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16%,2028年初达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6%,2028年初达6.75%。

    央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其向多元化、综合化方向转型。同时,《办法》对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办法》立足国内银行实际,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做法充分接轨,在总损失吸收能力指标设置、达标要求、合格工具标准等方面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监管规则保持一致。

    《办法》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设定了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两个监管指标,将监管要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要求,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分别达16%、6%,2028年初分别达18%、6.75%;第二层次是在最低要求基础上,应满足相应的缓冲资本监管要求;第三层次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

    二是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根据国际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合格标准,进一步理顺了各类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

    三是确定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依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在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中,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未来一段时间,相关工具创新和监管细则还会陆续出台。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办法》出台意味着中国版TLAC落地,标志着我国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也为下一步我国完善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提供了重要借鉴。

    现阶段,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是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这意味着,四大行将在未来数年内分批发行TLAC工具,力争在2025年初达标。

    央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温彬表示,四大行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执行TLAC要求过程中,若单纯依靠利润内生补充资本,或限制资产投放和增速,因此要更加注重创新设计、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有效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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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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