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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额信贷点燃“穷人”的希望

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联盟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

    在国际社会,小额信贷模式风靡一时,然而,就在小额信贷模式被迅速复制的过程中,危机也在不断积累。小额信贷,究竟是“穷人”的希望还是陷阱?近日,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南京财经大学主办的“小额信贷国际论坛”在南京举行。与会专家围绕小额信贷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关系和商业模式、发展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系统以减少贫困、营造有利于小额信贷增长的政策环境等议题展开研讨。

  备受争议的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从其诞生那天起,围绕小额信贷“好”与“坏”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支持者认为,小额信贷是金融理念的一大创新,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就是“穷人”,小额信贷在向他们提供一定资金支持的同时还给以一定的还款压力,把“输血”和“造血”有机统一起来。反对者则认为,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远远高于传统银行,对贫困人口而言属于雪上加霜的“高利贷”;同时,以非常手段催还债务的现象相对普遍。

  对于争论,与会人士认为,无论怎样,对于急需点亮希望之光的众多“草根”来说,小额信贷在中国,尤其在江苏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

  “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以来,累计贷款4.5亿元,余额近1.9亿,累计向1500多户农户发放贷款,在贷农户达800多户,客户数量为全省之最。”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正红介绍说,去年该公司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启动“大学生村官创业贷款”项目,到去年12月底公司共为58名大学生村官发放创业贷款612万元。严栋东是该县八巨镇一名大学生村官,为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她发展创业项目设施蔬菜栽培40亩、苗木花卉50亩,带动20户贫困户脱贫致富,向正红公司申请了40万元的创业贷款。两个基地当年盈利9.5万元,贫困户每户务工收入超万元,全部实现了当年脱贫的目标。

  小额信贷短板何在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断贷的尴尬。会上,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很忧心,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另一方面,很多金融机构觉得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比较大,不愿意提供融资支持,这样,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瓶颈就凸显出来。

  与会专家认为,这不仅仅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做小额信贷业务时面临的困境,也是大多其他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共性问题。

  据介绍,目前,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和业务还包括:非政府公益性小额贷款组织的小组信贷、农行、农发行开展的扶贫贴息小额贷款、农信社系统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项目、城市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村镇银行、邮储银行的小额信贷试点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提供的小额信贷业务、P2P互联网电子信息平台借贷等。与会人士分析说,尽管机构众多,但小额信贷的短板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有限,相对于巨大的市场需求目前还只是杯水车薪;同时,小额信贷的政策法律环境亟待完善,以利于小额信贷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展又依赖于政策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我们公司的小额信贷业务最高年利率18%,最低8%,控制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在合同利率外不收取任何费用。”对此,薛正红认为,坚持合法的贷款利率标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立身之本。

  小额信贷之路该怎么走

  与会者认为,公益性与商业性并举的路径是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必然选择。

  对于公益性小额信贷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以部分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社会组织或NGO型小额信贷机构举例说,最大功能是服务于中低收入和贫困群体客户。目前这类以扶贫为宗旨,又追求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组织尚有100多个,绝大部分都在扶贫开发重点县内。它们都面临发展资金短缺的问题。对此,他建议,从国家财政或专项扶贫财政资金中拨出1-2亿元,作为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垫底循环基金,以此吸引国内外各类其他资金,设立专门的扶贫小额信贷批发基金。可设立专门机构,也可委托国家政策性银行管理此基金,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运用招投标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甚至技术)需求,以彻底解决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扶贫小额信贷组织的资金瓶颈问题。

  对于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发展,以非公众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认为,由于其不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范畴,所以不能进入资金拆借市场,不能享受相对较低的同业拆借利率。对此,吴晓灵建议,明确小贷公司作为非公众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由于小贷公司目前仍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一般性工商企业,对此在认识上还不统一,亟待国家进一步明确小贷公司的法律定位。同时,放宽对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的限制。由央行主导的《贷款通则》修订稿中最高融资限额已放宽至注册资本的2倍。同时,将服务农村市场的小贷公司纳入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奖励补贴范围,并解决相关税务的政策问题,如企业超过基准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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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联盟网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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