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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37号)实施以来,我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加快企业上市进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过户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免交有关费用,并优先办理手续;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2、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免收相关规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属危房、违反有关规划、有法律纠纷的除外。

    3、拟上市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按国家税收、会计政策规定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财政资助和减免资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归全体投资者共同所有。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企业原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

    4、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补缴,但其补缴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全额补贴给企业。

    5、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有行政划拨用地未改变用地性质的,可按附近工业园区同类土地的实际现行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其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扣除需上解部分之后给予返还。

    6、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市范围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对其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并优先保证供地。

    7、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验资依据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确需相应的评估报告,可先办后补,由企业补报。

    8、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有关证照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简化手续。

    9、建立“一企一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一企一策”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必要时邀请上级上市办、证监机构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10、市政府每年在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中小企业、科技等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和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中给予优先。

    11、企业上市首发或再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且投资本市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立项、供地,确保能源供应,并在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环保审批、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

    12、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本地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物质奖励,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由企业纳税隶属政府确定。

    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赣州,而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视为本市的上市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3、企业上市后的2年内,以上市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由受益财政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给予资金补助。

    14、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监管。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落户赣州,服务企业改制上市。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15、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企业上市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调查研究,邀请专家指导、授课,开展业务培训,宣传推介拟上市企业等活动。

    16、对列入《赣州市企业上市发展规划(2008-2012年)》和年度上市计划的拟上市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经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同级政府审核后,可开始享受本补充意见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但对有意弄虚作假,骗取本补充意见扶持后就自行退出的,则将予以追究责任,补交所免税费,退还所获扶持资金。

    17、本补充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18、本补充意见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上市政策与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补充意见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赣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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