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路英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
冀、黑、津、粤多地监管重罚7险企5银行代理机构
3月13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在随后短短的10天内,河北、广东、天津等保监局便公布多条银保违规公告。
河北保监局首先作出发应,3月15日公布处罚公告,对无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单位给予严厉处罚。
罚点: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以上《监管指引》第十一条对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资格有这样的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并且,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3月15日,河北保监局连发9条处罚公告,针对《监管指引》的以上规定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黄沙大街营业所、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人保寿险、生命人寿等5家寿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处罚。黄沙大街营业所及以上五家寿险公司被罚款总额达到44万元。
然而,2011年以来,银邮渠道机构涉嫌违规的原因还不只上述原因。涉及此类银邮渠道机构违规的机构也并非以上几家。
罚点:保险公司未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
其中,黑保监罚字〔2011〕8号文件就显示,黑龙江地区中国人寿三家分支机构、11名责任人因银保渠道财务数据不实,及虚列佣金等行为被处罚,总罚款金额高达43万元。
资料显示,龙江保监局于2010年8月17日至11月16日对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及下辖支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在银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制度方面内控缺失严重,在流程上未尽到审核与监控职责。
对此,《监管指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另外,黑龙江保监局还发现,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未如实记录7家所辖支公司(包括宾县支公司、五常支公司、木兰支公司、尚志支公司、双城支公司、通河支公司、呼兰支公司)银保业务佣金计提发放事项,涉及金额总计103.03万元;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巴彦营销服务部虚列银保客户经理和个人营销员银保业务业绩9.57万元。
除此以外,以上三分支机构还因虚列银保经营业绩,虚列银保佣金,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等行为被处罚款31万元。另对范建林、殷灿江、韩永峰、吴丽琴、刘秀花、莫忠孝、侯镔、李雪峰、李晓平、孟凡军、穆利敏等11名相关责任人给予不同程度处罚,处罚金额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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