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姜瑜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据统计,截至2009年末,我国正常经营的典当行共135家、分支机构45个、全部典当企业注册资本为21.12亿元,典当总额为272.43亿元。而最近三年,上海法院审理的典当纠纷一审案件已达百余件。专家建议尽快推进典当业立法进程,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更好地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缺失带来不利影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发布的“2010年度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中指出,典当作为市场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金融市场有序发展。由此,建议进一步突出典当行的金融特性,由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部门统一监管。
据了解,1994年,国务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监管意见》明确指令将其划归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监管,监管部门将其定位于“特殊金融企业”。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监管典当行后,国家经贸委将典当行定位于“特殊的工商企业”。2003年,典当行改由新组建的商务部监管,商务部将之定位于“非银行特殊金融机构”。业内人士评论,“虽然有监管部门,但并未像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那样实行严格的审慎监管。”
金融监管缺少,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上海高院民五庭副庭长王国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是不具备典当经营资质者非法从事典当行业。二是成为掩盖企业间非法借贷的幌子。三是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易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此外,王国军表示,“有些典当行利用交易上的优势,实施不诚信、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如《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但在实践中,典当行预扣当金利息的做法普遍存在。当户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对典当行‘乘人之危’的行为只能被迫接受。有些典当行还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当户续当,收取名目繁多的综合管理费,严重损害当户利益。”
尽快出台专门的典当法目前,与典当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仍停留在最高法院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的少量司法解释,及商务部制定的《典当管理办法》,立法层级较低且内容陈旧。2010年,在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将典当立法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之一。王国军建议,“立法机关及早出台专门的典当法,正确界定典当行为的法律特质,厘清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监管的主体和方式,以此进一步推动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实,上海也曾谋求典当业地方立法,希望直接推动当地典当业发展。在去年的上海“两会”上,14位市人大代表递交了建议制定《上海市促进典当业发展条例》的议案,提出地方典当立法侧重于促进行业发展,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推动政府给予政策及财政税收的支持。但经过一年多对典当企业的深入调研后,对于是否进行“地方立法”,还需进一步研究。参与调研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有关部门已调整了思路。如果是制定促进典当业发展的政策上的相关规范,可由地方来实施。但一旦涉及民法规则,就超出了地方立法的范围。”
不过,总的来说,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对于充分发挥典当快速融资的作用,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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