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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域涉农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叶国全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9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作为服务“三农”发展主力军的县(市)域涉农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如何牢记习近平总书记重托,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金融力量?笔者认为县(市)域涉农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须从以下方面着力:   
  加大信贷投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县(市)域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充分认识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坚决扛起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治责任,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让更多的金融“活水”精准灌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一要做好客户培育发展工作。县(市)域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现状和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重点培育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信誉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集体经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新主体。在信贷支持力度加大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推广“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等小额信贷模式,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大力推广线上融资产品,开通线上获贷渠道,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轻松获得贷款。二要加强银担合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的通知》精神,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强省级农担公司合作,打造“经营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的直通车模式,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要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要给予优惠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要摒弃过去贷款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做法,按照农机作业特点、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四要对暂时受困的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战胜困难,顺利渡过难关。对受疫情或洪涝灾害影响严重、不能按时还贷的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不催收催缴、不视同违约、不罚息、不计复利、不计入征信系统、不影响借款人继续在该行获得其他信贷支持的“六不”保护政策,主动为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办理贷款展期、延期手续。五要减费让利,规范收费。建议免收在本行ATW机上取款、查询手续费;不得向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收取资金管理费、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六要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充分运用手机银行、电子银行等离柜手段,满足客户线上申请、贷款、还款、转帐、缴费、投资理财、保险业务咨询及办理等金融服务。七要提高办贷质效。要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信贷审批手续,优化办贷流程,提升办贷效率,强化精准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线下+线上”齐发力,以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此外,要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纳入涉农金融机构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并将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情况纳入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以提高涉农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积极性,实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业务发展稳中创“优”。

加快金融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慢、贷款贵问题县(市)域涉农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一要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要根据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管理能力、风险偏好和生产特点,创新推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得到、贷得起、贷得快的信贷产品,以及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产品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创新产品,不断丰富融资“工,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二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要积极开展“农银保”贷款业务,即由农业农村部门向涉农金融机构推荐发展前景好、信贷需求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涉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放款,保险公司为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四要积极推广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户联保业务,突破融资担保瓶颈。五要围绕财政直补资金,创新“直补保+农户+信贷”等担保方式,着力缓解部分农户由于抵押物不足引起的贷款难问题。六要探索“公司+农户”、“农村合作社+农户”等规模化、产业化农村信贷模式,加快推进供应链融资在农村的全面推广。七要着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新增金融设施优先用于农村。大力推广“惠农e付”聚合支付码,着力推动掌银、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产品“下乡进村”,让农民足不出村就可享受到便捷金融服务。

      管控信贷风险。县(市)域涉农金融机构要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既大胆的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又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一要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涉农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要坚持把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杜绝“要数量不要质量”的盲目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贪大求全盲目跟风,不能盲目求政绩、垒大户,不以放松风险管理为代价,不脱离风险管理实际盲目扩张,不单纯“抢规模”、“争收益”,要追求有质量效益的速度,坚持风险控制的底线不动摇,真心实意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二要处理好信贷支持与风险管控的关系。要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做实做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工作。贷款发放前,要求客户经理上门了解借款人家庭收入水平、信用状况、经济能力、有无不良嗜好、借款用途真实性等内容。贷款发放后,要规范贷后检查内容,细分贷后检查重点、方式和频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贷后检查不走过场,有效管控信贷风险,确保业务发展速度与风险管理水平协调一致,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获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三要深化银保合作,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积极稳妥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保制度,积极发展农村财险业务。四要廉洁办贷。要求银行客户经理不得接受借款人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收受借款人赠送的任何纪念品、购物卡、美容卡、高档烟酒、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对借款人进行“包装和美容”、不得制造虚假银行流水信息和企业交易合同信息,依法、廉洁、合规办理每笔贷款业务,坚决消除贷款风险隐患。五要要加大贷款业务检查力度,督促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加大权力运行监督,“内鬼”“蛀虫”无处藏身。此外,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深化银法联动协作,维护金融合法权益,确保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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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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