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薛峰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1日
所谓道, 事物发展的本质或者规律性;而所谓度,一定事物保持其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或者说制约着其质的稳定性的限度、幅度、范围。凡事既要明道,又应该讲度,扣准了这两处命门,针对复杂、多变事物,有可能看得更清楚一些、更客观一些。最近几年,围绕金融创新的评述已被专家学者们翻炒了无数遍,本文从“道与度”的角度进行了思考。
创新之道,首在固守根本。创新意味着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金融业的创新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立足和发挥其核心功能。无论何种环境、条件下,金融创新的出发点始终应当紧扣经济社会生活中对金融服务的真实需求,换言之,金融创新应当敏锐地捕捉现实需求并加以满足,也可以从自身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出发,在某些领域引领需求,催化需求,但绝不能误导需求,创造需求,更不可虚构需求。次贷危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做“不当创新”的典型案例。大规模地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发放“次级按揭贷款”,寄希望于房价不断上涨形成的房产增值再融资而不是借款人自身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是金融机构严重的误导需求行为。而依托次级贷款设计发行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担保债务凭证),并划分成一块块的CDS(credit default swap,信用违约互换)在市场上反复流通炒作,堆积融资泡沫,则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虚构需求,或者说是金融体系严重脱离实体经济而创造大量虚拟金融需求的现象。失去实际需求的金融创新,无疑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空中楼阁,面对风险几无招架之功,这种不当创新所积累风险的集中爆发是一种必然。
创新之道,次在顺势而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这不仅因为金融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同时金融行业天生就具有信息属性,本身就是整个经济水平的一个集中反映,是经济发展极为敏感的风向标。金融创新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在于能否把握大势,能否将这一特性发挥到极致,也就是说,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信息科技发展的重大变革阶段,金融机构应当能够顺势而为,借势借力,善于预测和捕捉社会活动和经济体系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把握好发展方向,抓住市场机遇,从而趋利避害。国内外这方面金融创新的成功经验比比皆是。当全球关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课题时,兴业银行等银行的“绿色信贷”理念和机制应运而生,相关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同彰显。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与个人资产快速增长、投资理财需求日益旺盛,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服务品牌,集成理财产品与服务理念的创新模式,受到广泛好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蓝海市场”也成为金融机构业务转型的重点方向,包商银行凭借“没有不还款的客户,只有做不好的银行”的经营理念和“三个不要”的信贷管理技术,在这一领域发展迅速,受益良多。而建设银行与阿里巴巴集团合作,依托网上信用开展信贷业务,既拓展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新领域,又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司的信息资源优势降低业务成本,这种多方共赢的创新模式也值得广泛借鉴。
创新之道,贵乎持之以恒。创新不是东一榔槌西一棒子,不是人云亦云,更不是朝三暮四。当把创新上升为一种战略,而不是战术或者救市稻草时,我们就会发现:创新其实是可以如经典歌曲一样,长盛不衰。金融创新应当实施因行而异的特色化、品牌化战略,以创新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在找准方向的基础上,一步一个脚印,不断巩固创新成果,不断激发创新动力,不断积累创新优势。无论是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还是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机构,都有所长、有所短,关键是围绕客观或主观上形成的既有优势,结合新的外部环境特点,建立起良好的学习机制和创新机制。招商银行最为人熟知的是“因您而变、因势而变”的经营管理理念,其信用卡业务和网银业务的创新发展历程是对这一理念的绝佳诠释。每一次微小的变革与创新,都是在原有品牌优势基础上的新突破,持之以恒,延续不断,始终是行业领跑者之一。
金融业的本质就是经营风险,故而与其他行业的创新活动所不同的是,每一项金融创新中都蕴涵着一定的金融风险,同时,金融风险又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创新风险如果失控,往往在经济社会多个领域带来严重损失。当前,国际国内金融市场激烈竞争压力之下,很多创新活动往往带有盲目性、短视性、无序性。因此,在积极鼓励支持倡导金融创新的同时,有必要探索可控制、有限度的创新模式。
创新之度,可以从多个维度综合衡量,其中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自身能够驾驭。作为创新主体的金融机构对创新活动负首要责任。董事会及高管层应当从战略层面对创新活动的实质内涵及潜在风险予以充分认识,确保创新成本和关联风险在本机构可识别、可承受范围之内。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相应体制机制保障创新活动的推进和风险控制,包括成本收益评估评价机制、风险识别和熔断机制、内部协同机制、人才保障机制等。对于单个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创新往往是“惊险的一跃”,如果不能充分准备、从容驾驭,很难在成功的彼岸顺利着陆。
其二,市场能够承载。金融市场的发育成熟程度,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都有很大差别。金融创新必然受到承载这项创新的金融市场环境、市场参与主体的成熟程度等客观条件的制约。例如香港的人民币市场在很短的发展时间里就具有了即期、远期、掉期、NDO等多个产品,而内地的银行间市场运行了十几年后其产品种类仍然有限,这与香港和内地金融市场环境及发育程度等客观条件是紧密相关的。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引导和评判金融创新活动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市场环境的制约因素。创新活动可以适度超前于市场发展状况,但不能严重脱离现实。当前我国金融创新总体上存在很多不足,在大力推动创新活动的过程中应注意循序渐进,不能简单照搬国际金融市场的创新产品,避免“水土不服”。
其三,监管能够匹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既是矛盾对立的两方面,又具有辩证统一性。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在共同的市场活动中相伴成长。创新通常来源于这样一个过程:新的市场需求被发现,而满足新需求的解决方案需要突破既定的监管规则。作为市场主体的被监管者在试图运用金融创新产品和工具规避或逾越监管界限时,监管者也正在审视自身监管规则中哪些应当予以强化,哪些应当与时俱进的加以调整和完善。二者博弈的平衡点,正是金融创新的“度”。其中任何一方在博弈中力量较弱,都将影响到创新活动的顺利展开。监管者力量薄弱,则创新过度,风险迭生;被监管者力量薄弱,则创新不足,金融体系失去活力。所以说,表面上看起来是金融创新制约因素的金融监管,在实践中往往是金融创新链条上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从总体上保障创新活动在适度空间内有效开展。监管者应该在有为与无为间进行理性的选择。监管的“有为”是指,通过监管为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保持市场正常运转的信心,避免信心危机,让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监管的“无为”是指,在市场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的时候,不要干预市场的正常运作。高效的金融业,需要“有竞争力的市场参与者”如金融企业,也需要“有竞争力的监管者”。市场创新能力是竞争力,监管能力也是竞争力,二者皆不可或缺。监管能走多远,有效创新就能走多远。有效金融创新的“度”,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我们监管的能力,不断提高监管竞争力是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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