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8日
经过5年的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得到很好的实现。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十一五”期间的成就是政治体制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发展的结果,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十一五”期间得到长足发展,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未来5年的发展夯实了基础。记者近日就“十一五”期间我国金融领域法制发展的成果,以及“十二五”期间我国金融法制建设方向,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刘萍。
记者: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成功的经验也论证了这一点。“十一五”期间我国基础性立法成果显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不断完善。请问这一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金融法制建设都有哪些成果?
刘萍:“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委结合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和我国的法制基础,不断深化和完善了一系列的基础性法律和法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有力巩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金融法制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也不断完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自领域分别履行职能,不断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均衡发展。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十一五”规划的总体战略,制定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100多项部门规章和公告。
记者:金融法制稳步推进,对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健康发展发挥了什么作用?
刘萍:简单来说,“一行三会”以稳步推动金融法制的模式,有力调整、引导、管理金融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目前、中国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支付结算体系、登记体系都得到了长足发展。
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成功抵御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证了宏观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国务院领导下“一行三会”的监管协调机制是重要的制度和体制基础。我国相关的法制制度建设也在“十一五”期间得到加强,2008年的“三定方案”以及2006年修订的《银行业监管法》巩固了监管协调机制的成果,为下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记者:“十二五”规划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内需等方面为今后五年我国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指明了方向,与之相适应,您对“十二五”期间我国金融法制建设有何建议?
刘萍: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形社会、提高生态文明发展,深入实践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快改革攻坚步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方面,“十二五”规划对宏观经济发展和国家的整体战略提出了建议。显然、经济结构调整、市场稳定、节能减排是“十二五”的经济总体发展目标,基于这些目标的实现,从金融支持经济层面来说,建议深化《物权法》司法解释,完善我国金融担保体系。
中国金融体系中的担保物权体系,尤其是动产担保物权体系相对落后,严重制约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体系的发展,导致系统性风险积累,制约中小企业融资。最高法院、人民银行正积极合作,努力推动《动产担保物权司法解释》的制定与颁布,完善我国的动产担保法律体系,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另外,我们应该深入研究票据(券)立法,完善我国票据市场。人民银行从2005年推出融资融券、中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不断尝试、探索符合中国市场经济特点的票据形式,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十二五”期间,建议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立法,扩大融资型票据的市场规模,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票据市场。
记者: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退出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主要构成。有人认为,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存在监管协调机制权利分配不清晰,央行的宏观审慎地位不足、履职能力不足等问题,您是怎么看待这些问题的?
刘萍:金融危机后,存款保险制度、退出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被认为是金融安全网的主要构成。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十二五”期间,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保障金融稳定与安全。包括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地位;立足中国特色、科学借鉴国外经验,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退出制度》,维护和巩固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还有,修订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很重要。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不过该法没有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阳关私募”的存在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既定事实,将其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符合现实需求,以及金融市场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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