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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穿新鞋”不能再走老路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安宁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3日

    在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过程中,中介机构作为“看门人”的责任和能力正受到市场的检验,能够与时俱进地跟上注册制的步伐,还是仍然用“新瓶装旧酒”的思维得过且过?答案非常明显!
 
    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圆桌会上发表主旨演讲时九次点名中介机构。易会满指出,最近,在IPO现场检查中出现了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现象,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看,并不是说这些企业问题有多大,更不是因为做假账撤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从目前情况看,不少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易会满还强调,证监会正在做进一步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将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带病闯关”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一撤了之。
 
    笔者认为,在注册制推进的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责任更大了,要求也更高了,但部分中介机构跟不上注册制的步伐,这必然会成为改革路上的障碍,“穿新鞋走老路”虽然容易,但却走不到终点,偏离正确的方向太远,想回头都很难,最终将被市场淘汰。
 
    充分、真实、及时地披露信息,是注册制改革最核心的特征之一。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也是注册制改革的成败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注册制改革以及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都意义重大。
 
    在监管层持续强化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同时,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也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新证券法在行政、民事责任方面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力,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特别是注册制稳步推进过程中,中介机构必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说假话不做假账”是中介机构最基本的“红线”要求,同时,中介机构要尽快提高执业质量,强化把关责任,既然已穿上了注册制改革的“新鞋”,就要走出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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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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