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红井边上解案例(一)全面知权
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国盛证券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绿新(现更名为顺灏股份,002565)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海绿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2012年至2014年期间,王丹(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03.13元,已构成关联交易。(2)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金额368,000,000元,已经达到“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予披露。
上海绿新股价下跌,众多投资者权益受损,提起维权索赔,提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诉讼。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出征集公告,公益律师于2017年6月分两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案件原告合计81人(后1人撤回),起诉金额合计人民币5,907,212.48元。开庭审理后,34名投资者与王某及上海绿新达成庭外和解,于2018年1月全部收到和解款项合计623,000.00元。剩余46名投资者的案件经审理,法院先后作出判决,涉及31名投资者,内容为:上海绿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投资差额、印花税、佣金及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上海绿新已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投资者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后,即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知情权。《证券法》也有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发生亏损,有权索赔。
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上海绿新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新《证券法》修订过程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首次通过发布维权征集公告征集受损投资者形成的支持诉讼,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维权示范作用。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全面知权”,了解自己的权利,才能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为投资之路保驾护航。
案例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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