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客家新闻网-赣南日报 作者:林欣茹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8日
小王因资金周转向小刘借款10万元,小刘因自有资金不足表示无法出借,小王遂要求小刘去银行贷款,并表示愿意支付高额利息,到期后一定归还。小刘受高额利息诱惑,故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年利率为5.16%)出借给小王,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3.5%。借款到期后,小王未按期归还借款,利息也分文未付。后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5%计付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因小刘和小王均明知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小刘的自有资金,小刘向银行贷款的月利率为0.43%,而小刘出借给小王的借款月利率为3.5%,故可以认定小刘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因此,小刘和小王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小王应当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小刘支付资金占用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近年来,社会上普遍反映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过高,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今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发文表示,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