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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股东“执业” 不可逾越监管底线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张歆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6日

    7月4日,银保监会公布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涉及38家企业,这也是银保监会首次公开违法违规股东名单。银保监会强调,此次公开,旨在传递将进一步严格股东股权监管的信号。任何股东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必须端正入股动机,真心实意把银行保险机构搞好,而不能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谁要触碰法律“红线”、逾越监管底线,监管部门就一定会不遗余力、一查到底。
 
    笔者认为,就广义的金融市场而言,重要股东不仅包括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还包括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此番监管“曝光”,提醒和警示了重要股东们需要严守“股东行为守则”,有所为、有所不为。
 
    首先,股东并不是单纯的出资人概念,也应理解为一种有关持股的“执业行为”,权责明确,且有边际清晰的“执业雷区”。
 
    笔者认为,愿意“主动执业”的股东,可以帮助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推进业务整合;参与意愿低的股东,可以通过“坐享其成”的方式分享参股机构、公司的成长。无论如何,股东不应站在参股公司的对立面,侵占其利益。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公司法》明确设定的股东禁止行为中,包括“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从银保监会披露的情况来看,38名股东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等6个方面;此外,从证监会此前披露的监管处罚来看,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大股东违规担保等行为也是屡禁不止。此次监管明确表示“严监管导向”,无疑有助于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督促更多重要股东自觉约束其行为。
 
    其次,被参股的上市公司和银行保险机构也要担负“主体责任”,既应保护自身利益,也应主动保护处于信息不对称位置的小股东利益。
 
    从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近年来披露的案例来看,部分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对于来自大股东的利益侵害不作为或未充分作为。以至于有的股东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有的股东把被参股公司当做“提款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资金;还有的股东通过违规担保,将公司与股东自身负债进行恶意绑定……
 
    事实上,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上市公司,都具有外部性强、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在与股东的互动中,必须对自己的独立主体地位有充分的认知,才能进一步规范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笔者认为,监管公示违规股东,不仅威慑股东违规行为,也是给被参股公司敲响了警钟——不主动保护自身权益,也是“渎职”行为,也需承担责任。
 
    第三,对违规股东进行公示,是从单独职能监管向“职能监管+市场监督”的延伸。
 
    由于股东的权属特点,很多的违规行为是发生在“隐秘的角落”,因此市场化监督的介入十分必要。
 
    就银行保险机构而言,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放在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等重要的位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市场监管也是职能监管的有力补充。可以说,市场的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促进公司、机构治理提升的重要力量,并在金融生态中形成监管闭环。
 
    笔者认为,无论是经营信用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还是强调“三公原则”的资本市场,都是以诚信为安身立命之本,市场主体、大小股东的长远利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只有各方深刻的理解“股东行为守则”,才能保持金融市场的“生态平衡”,才能达成真正可持续性、有获得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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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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