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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违规“套路”深,消费者踩“坑”纠纷频!
全国两会代表提议“加快立法”,金融委表态“出-重-拳”!

来源:证券日报证事听公众号    作者:萌萌哒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9日

    买理财变保单。
 
    申请贷款被强制搭配了信用卡。
 
    办理ETC后发现2年内不得解约,解约就要收取设备违约金。
 
    在部分网站或者APP办理业务却被查询了个人征信。
 
    办理了信用卡分期,提前还款发现要支付所有手续费,投诉银行,客服回答“这是合同约定”。
 
    炒股遭遇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损失惨重。……
 
    近年来,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金融消费者踩“坑”问题也频现,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等问题日益凸显,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除上述踩“坑”经历外,在调查过程中,还有多位消费者告诉小编关于遭遇套路贷、乱收费、虚假宣传、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等侵权事件。
 
    不过,好消息来了!
 
    金融委办公室披露,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在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面,提出将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何有效震慑违法者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现行规章制度存在处罚力度不足,个人责任较轻,新型金融违法没有具体处罚措施等问题。”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对小编表示。
 
    谈到如何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赵亚赟表示,在加大金融违法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让违法者因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小编表示,一是要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金融产品风险排查,治理产品设计不规范、销售行为不规范、强制搭售产品等突出问题。第二,明确主体责任,监管机构对同一事项针对金融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双罚,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对有直接责任的董监高进行警告、罚款,限制直接责任人担任相应职务。金融产品发行人和销售者需对金融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第四,针对现有制度规定暴露的不足,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赵亚赟,金融机构在消费者心目中信誉较高,要严格内控制度,相关员工要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风险提示。
 
    “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盘和林说。
 
    全国两会代表建议加快立法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比如,去年12月底,央行起草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外,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自今年1月25日起也正式施行。
 
    “现阶段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仍然不成体系,对于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少一些明确的规定。”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小编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一旦被侵犯,特别是发生恶性的违规,消费者容易遭受巨大的损失。
 
    黄大智建议,一是明确相关的概念,包括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等;二是明确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功能定位;三是要明确出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途径,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并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表示,建议通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方式,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以此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在立法层面做出某些特殊制度安排,例如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引入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确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则建议,对《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表示,应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将“存款人保护”条款拓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实现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对象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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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证事听公众号

责任编辑: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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