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延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谢佩君 万振斌 卢盛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9日
本报讯 (谢佩君 万振斌 记者 卢盛)记者4月28日从市财政局、市振兴办获悉,我市争取延续执行苏区振兴有关重大政策取得突破,赣州延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降低享受政策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文件明确江西省赣州市等4个地区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2013年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截至2018年底,我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累计为2288户(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9.01亿元,2019年度预缴合计581户(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15亿元,惠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43个行业,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有力支撑了赣州市产业加快发展,为赣南苏区人民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