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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遭19名客户联名向保监会投诉

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据媒体报道 19名恒安标准人寿投保客户3月10日下午联名向北京保监局投诉,要求保监会责成恒安标准人寿(以下简称恒安标准)撤销他们与恒安标准签订的所有保险合同,并按照银行利息和物价涨幅的损失全额退回保费。

  据了解,这19名客户联名投诉缘起于今年2月19日《新 京报》刊出的一篇报道。报道称,市民杨女士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和医疗附加险,近日却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附加险合同。

  原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称,因打印该合同时设置指令出错,现金价值表(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指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与在保监会备案的不同,双方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被告杨女士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公司方面出错,但未对客户造成损失,合同更改后可继续履行。客户也可选择退保,公司全额退费。

  不过对比该公司修改前后的合同,记者发现两组数据的平均差距竟达12.9倍。也就是说,购买这款寿险产品的客户一旦发生退保行为,保险公司应偿付的解约退还金按新旧现金价值表支付的数值差距将超过12倍。

  事件回顾

  2009年12月,市民杨女士向“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投保“恒安标准健康是福终身寿险”(简称“健康是福主险”)和“恒安标准附加健康是福长期医疗保险”(简称“附加医疗保险”)。保险合同于当月29日生效,杨女士在主险部分每年交费1500元,附加医疗保险部分每年交费2730元。

  2011年1月,杨女士接到通州法院传票,得知恒安标准人寿提起诉讼,以“打印错误”为由,要求撤销与自己签订的附加医疗保险合同。此后双方多次交涉,意见尚未达成一致。

  3月10日,19名投保客户联名投诉恒安标准人寿。

  3月14日,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将于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关于恒安标准人寿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公司的中方股东为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方股东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英国标准人寿。2006年10月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截至2010年12月,在江苏省区域内,公司除成立了南京第一营销服务部外,还分别在常州、南通、苏州、无锡、徐州、盐城、扬州等七个城市成立了市级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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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金融网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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