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屋交易量迅猛增长,房产交易纠纷也有所增加,很大一部分纠纷是因为买方、卖方、中介机构三方未约定合同中的细节而产生的。
纠纷1
未约定按揭贷款由谁办理
2010年11月,赣县刘女士按揭了一套房子,当时售楼人员表示可以首付三成买房,并享受契税减免优惠。于是,刘女士就交了首付款和契税预交款。但两个月过后,该房地产公司表示,因国家政策作出调整,刘女士无法首付三成买到房子,要首付五成买房,契税要补交7000多元。刘女士认为是房地产公司动作迟缓,才导致按揭贷款两个月都没办好,由此增加的费用,房地产公司应给予她相应补偿。
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售楼时,他们并不知道国家政策作出了调整,房子售出以后才知道政策调整的,一个月后才正式接到书面通知。此外,为刘女士办理按揭贷款完全是公司提供的一项服务,因为购房合同中未说明房子的按揭贷款应该由谁办理,刘女士当时也可选择由自己去办理按揭。因此,房地产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刘女士在买房过程中没有约定合同的细节,吃了哑巴亏。
纠纷2
未约定按揭贷款时限
2010年8月,南康市黄先生将其在赣州购买的一套房子委托房产中介机构出售,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买方先支付一部分房款,剩余房款待办理按揭贷款后支付,但具体支付时限双方没有约定清楚。两三个月后,由于贷款材料不齐全,买方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黄先生找到买方,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买方却坚持认为合同中已约定,办理按揭贷款后再行支付剩余房款,现贷款还没办下来,更何况合同中也未约定支付剩余房款的时限,所以不会支付剩余房款给黄先生。
而此时,房价已经大涨,可买方仍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黄先生认为买方与中介违约在先,拒绝出售房屋给买方。中介公司表示,如黄先生拒绝出售房屋给买方,属于违约在先,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购房合同中未标明按揭贷款的时限。黄先生对此非常气愤,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收回房子会造成自己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出售房子他无法立即拿到售房款。
律师说法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少天说,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为了规避责任与风险,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只约定能够办理按揭贷款的情况。如买卖双方不提及增加条款,中介机构一般不会对按揭时限等作出约定,这样就会导致卖方的合同权利一时无法实现,尤其是对那些想通过出售旧房换新房的出卖人而言,往往会错过选购新房的机会。在房价上涨时,这种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可这种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得不到法律支持,除非在买卖合同中有此相关约定。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细节的约定,如该由谁来办理按揭贷款,办理按揭贷款的时限等,这样的合同才能给买方、卖方、中介机构以约束力。(○李向东 记者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