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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防范依法维权——律师、工商人员支招消费维权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买到打折商品,结果却不能保修;预付写成订金,结果不能双倍返还……对于众多此类明知不合理的现象,消费者要不要维权、该怎么维权?在“3·15”前夕,记者带着众多消费者的疑问,请教了消费专家和律师,对于一些关注度高的消费维权法律热点问题,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浅出地为大家进行消费维权支招。

    1 分清定金与订金的性质

    案例:市民熊女士在某整体橱柜店选购时,在店员的要求下先付了2000元订金。但后来该店未按时交货,熊女士便要求取消合同并双倍返还订金却遭拒绝。

    章贡区消协曾瑛瑛: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房、电器、家具、轿车等大件商品时,常被经营者要求先支付一部分价款。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只能看作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温馨提示:有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需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时,与经营者的约定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双方约定的标的物(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票据等)一定要认真仔细,还应明确预先给付价款的性质,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

    2 特价商品不等于处理品

    案例:市民刘女士在不久前买了一款特价的手袋,不久后提带断裂,拿到该店去理论,店主以其为处理品为由不予保修。

    赣州市12315指挥中心阙素红:依据《消法》规定,对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处理品则不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

    何谓处理品?就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不退不换。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碰到的“特价商品”,虽不排除其中一部分确属处理品,但大部分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促”出的“特价”,因此仍须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

    温馨提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行为前对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一定要有足够的了解,充分履行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购买打折商品或服务,要主动询问商家售后有无“三包”服务,主动索要购货凭证,要查看发票正面是否标有“处理品”字样,弄清有没有标明处理的真实原因,并仔细查看发票的具体内容,以免遭到“暗算”,投诉无门;同时,也提请广大经营者注意,“打折处理”的商品,一定要按《消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三包”义务,如果出售的是“处理品”,就要当面告诉消费者,让消费者知悉,并在发票等相关凭证上标明“处理品”字样,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3 “拥有最终解释权”无效

    案例:张先生日前在赣州市章江南大道某酒店消费时,饭店赠送了两张抵现消费券。当他再次来到该酒店消费,结账时服务员告知他的消费券不能折抵现金,因为此类消费券只能在下午2时至4时就餐时使用。但在消费券上并未限定消费时间,最后询问得知依据是消费券中 “本餐厅拥有最终解释权” 这一条款。

    赣州实创律师事务所白康生律师: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属于十大不诚信经营行为之一。“本餐厅拥有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霸王条款”,法定称谓是“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温馨提示:对于这类情况,消费者既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实施舆论监督,也可以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条款无效。

    4 衣服被洗“花”也可索赔

    案例:市民王小姐将一件价值1万多元的羊毛大衣送到一家洗衣店干洗。结果,当她去取衣服时,发现大衣上有大面积掉色、泛白,面目全非。店主却矢口否认这是店里的责任,反说是大衣面料的问题,不愿赔偿。

    赣州正制律师事务所张尧律师答:洗衣店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经营者,对洗涤可能产生的结果应做详尽的调查和准确的判断,否则洗坏消费者的衣物就应对此承担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温馨提示:一是尽量选择有信誉、设施比较全的洗衣店;二是在干洗衣服之前,最好能与店主签订衣服被洗坏的书面赔偿协议,以免干洗店事后赖账;三是对于贵重的衣物,最好进行保值洗涤,并约定赔偿的额度,一旦衣物被洗坏可凭此单据进行索赔。

    5 换了老板还能刷消费卡

    案例:朱小姐在赣州中心城区营角上路一美容院购买了一张价值2000元的消费卡,消费期限一年。今年2月,她消费时出示该卡结账时,服务员称更换了老板,要求张小姐用现金买单,不接受朱小姐的消费。

    赣州维商律师事务所蔡启剑律师:转让营业执照是一种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该执照虽已转让,但是执照上的个体负责人并没有发生变更,前任老板既然发出消费卡,就已经在美容院和消费者之间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尽管前后两任老板对回收消费卡进行了约定,但是这种对内的约定并未获消费者同意,不能对消费者产生效力,因此,美容院对于朱小姐的消费必须接受,否则就是违约。

    温馨提示:如果有证据显示,前任老板采取骗取消费者先购买消费卡,再与后任老板故意串通,恶意逃避债务,则该行为已经涉嫌商业欺诈,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受害人应该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合法权利。

    6 旅游定点购物防陷阱

    案例:杨小姐数月前随某旅行社去外地旅游时,在导游安排的指定购物点,花数百元购买了一件玉质挂件,满心欢喜的她回家后却后悔不已。原来经过行家鉴定,她购买的是质次价高的劣质品,论价仅值数十元。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卢盛宽律师:目前有不少企业以旅游购物定点单位为由,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有的甚至还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实际上,购物的质量、价格毫无公道可言。

    温馨提示:尽量不要在导游组织下集中到某个指定地点购物,防止价高质次物品。购物可以到当地超市,明码标价,心中有数。

    7 购买商品别忘保留票据

    案例:丁先生数月前在中心城区文清路某品牌专卖店买了一件羽绒大衣,结果用了不久出现严重掉毛现象,但当他找到该店要求处理时,店主以购物凭证丢失拒绝赔偿。

    章贡区消协曾瑛瑛:在日常生活中,常会遇到一些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往往不注意保留消费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后难以正常维权。

    温馨提示:消费者应注意索要和保管四类完备的重要证据。 一是购物发票。发票是工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首要条件和重要证据,简易收据等非专用发票或不盖公章的发票,证据力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效。二是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注意查找、核对并及时保存,以便今后碰到纠纷或诉讼时作为有利证据。三是产品合格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销售的商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尤其是家电等有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商品。如果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可以凭借合格证与厂商交涉。四是产品保修卡。保修期内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拒绝服务或在服务质量上敷衍了事,消费者就可凭保修卡与厂商理论或打官司。但保修卡上应如实填写修理项目、时间及维修人员的签名等,否则将会缺乏有力的证据力。(○记者喻晓佩)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喻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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