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姜瑜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3月11日发生在日本的强震,使远在欧洲的再保险巨头也颇感头痛。因为再保险机构分担了日本国内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于是,几乎同一时间,瑞士再保险有限公司、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和汉诺威再保险公司的股价,均下跌超过4.55%。
据美国著名风险评估公司
AIR环球公司日前公布的报告称,日本大地震给保险业带来的损失可能达350亿美元,这还不包括正在不断增加的次生灾害损失。据了解,350亿美元相当于去年全球保险业自然灾害理赔总额,使得日本大地震可能成为保险业历史上“最昂贵”的一次自然灾害。
日本地震保险有保障作为地震多发国家,日本政府长期将地震保险作为应对支柱之一。据了解,日本地震保险的承保对象分为企业和住宅两类,目前家庭购买的地震保险是住宅火灾保险的附加保险,虽不是强制性险种,但投保的家庭仍不在少数。由于地震保险的损失巨大,单靠商业保险公司无力承担所有风险,因此地震保险合同全部集中至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通过该公司向政府分保。
截至2007年3月末,日本地震保险的总合同件数已超过1100万件,保费规模约1390亿日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比重的1.6%。以住宅为承保对象的财产保险的地震险附加率为41.7%,家庭地震保险参保率为21.4%。
中国亟待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目前,我国尚无真正的地震险等巨灾保险品种,在绝大多数其他可能涉及的险种中,地震等巨大灾难也属于除外责任,如在财产险、房屋险中,地震都被列入免责条款。
来自中国保监会官网的信息显示,截至3月11日16时30分,在云南盈江地震后,国内各保险机构共接到报案49起,预计损失150万元。经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盈江地震导致的经济损失达18.85亿元。再如2008年汶川地震,中国保监会已公布的赔偿金额为16.6亿元。而有关统计显示,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451亿元。可见,保险支付的赔款比例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不到1%,远低于36%的全球商业保险业平均水平。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仅仅是国家鼓励,没有具体措施,没有任何制度保障。”他建议,中国应借鉴日本的巨灾保险基金模式,要求民众、企业附加购买地震险,交给相关机构进行资本运作安排。“可以将保费按一定比例提留建立一个基金,发生灾难时,赔付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个人承担,超过1万元损失由保险公司负担,但在超出理赔限额时,由政府或巨灾保险基金直接安排。按常规状态下,我国每年巨灾损失为5万亿元。为应对巨灾,我国每年需要10万亿元规模的巨灾保险基金来应对巨灾风险。”郝演苏表示。
此外,我国还应加强再保险方面的立法。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教授钟伟表示,目前我国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再保险业务方面,没有对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进行规定,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为此,面对频发的巨灾,再保险公司要有所作为,也应加强再保险立法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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