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4龄童回家途中溺水身亡
家属多次找幼儿园协商赔偿未达成共识
家住宁都县石上镇干头村干头二组的曾凤英,早上亲手将4岁的孙女敏敏送上幼儿园的接送车,下午,当她如往常一样在公路边等孙女时,却发现孙女掉进公路边的一口池塘里,后经抢救不幸身亡。3月12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4龄童溺亡在池塘
曾凤英告诉记者,今年2月,敏敏开始在离家约2公里远的石上“阳光幼儿园”读小班。3月7日下午4时30分,当曾凤英如常来到公路边准备接敏敏回家时,却没有等到敏敏的身影,随后,曾凤英在一处池塘里发现了敏敏。曾凤英称,自己来不及脱衣服便跳下池塘将敏敏抱上岸,接着搭乘邻居的摩托车将敏敏送到石上卫生院抢救。当天下午5时许,敏敏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石上派出所,记者见到了敏敏的父亲廖华生和母亲曾华。廖华生在浙江务工,曾华在福建务工,得知女儿突发意外,两人于3月8日匆匆赶回家中。女儿的突然离去,让夫妻俩沉浸在悲痛之中。
家属: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
曾华告诉记者,回家后,他们曾找到“阳光幼儿园”负责人,要求对此事进行赔偿,但该幼儿园的合伙人李权生、李春英等4人却都相互推诿责任。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曾华只好向石上派出所求助。民警出面后,双方坐下来协商了几次,可“阳光幼儿园”有关人员均称他们没有责任,只是出于人道主义,同意支付两三万元钱。但据参与事故协调的该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介绍,当天,幼儿园的工作人员送小孩回家时,在没有看到曾凤英的时候,就将敏敏放下接送车,然后开车离开。曾华称,由于协商未果,现在她女儿的尸体还被冷冻在宁都县殡仪馆。
廖华生对于幼儿园有关人员的态度十分不满,他认为幼儿园在没有看到家长的情况下,就将4岁的敏敏放在公路边开车走人,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所以“阳光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
县教育局:幼儿园至今未办证照
3月12日,宁都县教育局、石上镇有关领导及石上派出所民警,就死者家属与幼儿园赔偿问题进行协调。当日下午5时,协调会结束,“阳光幼儿园”负责人认为园方只能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另三分之二责任应由家长和池塘户来承担,经核算园方只同意赔偿7万元钱。由于双方在经济赔偿数目上分歧较大,最后双方不欢而散。
对此,记者采访了参与协调的宁都县教育局一名欧阳姓负责人,他表示,双方此前已协调了3次,他是第一次来参加协调,结果在经济赔偿上仍没有达成一致。如果再协调不成,他建议家属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记者随后来到“阳光幼儿园”进行采访,但该园大门紧锁,敲门也无人应答。随后,记者多次拨打该幼儿园招牌上方的两个手机号码,一直无人接听。
当日下午,记者从宁都县教育局采访得到证实,石上镇“阳光幼儿园”开办已有几年,但至今没有向教育局申办证照,属于无证经营。
3月13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石上镇“阳光幼儿园”,大门仍然紧闭,打电话还是无人接听。直至发稿时,记者也未能与园方负责人取得联系。
律师:幼儿园要负主要责任
对于此起事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华勇认为,“阳光幼儿园”至少应该负主要责任。遭受不幸的儿童才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监护期间受到伤害,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事件中,幼儿园没有将儿童与其成年亲属交接好,存在明显过错,何况该幼儿园还是非法办学机构。家长因没有尽到最大程度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池塘如果是历史上就有的,不应当有责任;如果是有人新挖的,改变了人们熟悉的环境,则应该设置警示标志,否则造成他人损害也要承担责任。(记者余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