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编者按
也许你在权益遭受侵害时不知所措;也许你因为缺乏维权知识而束手无策;也许你因为找不到维权途径而左右徘徊。没关系,在消费维权路上,你不会孤独,赣州晚报与你同行。回首2010年,赣州晚报维权栏目记者始终怀揣一颗公平正义之心,促成了320余起消费纠纷成功调解。
关注民生 与你同行
——赣州晚报2010年消费维权案例回眸
○李向东 记者李丽 整理
收费: 多收了5元钱
【案例回眸】 2010年4月9日,谢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其孩子在一家幼儿园上学,新学期开学的时候自愿向园缴纳了30元保险费,数星期之后,园方给家长发了一张25元的保险凭证。为什么交了30元保险费却只发25元的保险凭证?她感到很不解,怀疑是乱收费。
该园一名负责后勤的郭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家长缴纳的30元保险费包含了两种保险,分别为25元学生儿童保险和5元“校方责任险”,其中,学生儿童保险的相关凭证已经发给了各位家长,但“校方责任险是”以园方为单位缴纳的,全园学生只有一张保单,无法向家长一一提供。为了证明所说属实,该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出示了2009年该园缴纳“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凭证。但记者发现,“校方责任险”是学校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即当保单内注册的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出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将校方风险转至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来说,这个保险协议和家长没有关系,真正的受益人为幼儿园。当记者问此项收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家长自愿缴纳的,也从来没有家长质疑过此事。
【处理结果】 该园的行为到底是不是乱收费?记者采访了章贡区教育局。该局教育科王副科长告诉记者,该幼儿园向学生家长收取“校方责任险”的行为属于乱收费。幼儿园缴纳“校方责任险”是转嫁风险的一种方式,这笔费用理应由幼儿园出,不得分摊在学生家长身上。王副科长表示,教育局将督促该幼儿园退回多收的5元保险费。随后,幼儿园的负责人致电记者,表示将立即发出通知,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家长。
(见赣州晚报2010年4月13日A7版)
服务: 电脑托运遭损
【案例回眸】 2010年1月, 董先生在赣州开发区一家速递公司代办点托运了一台电脑主机。当时,董先生与该代办点签订了一份托运协议,交付了78元邮资(含保价费3元)。几天后,董先生在托运到达地河北涿州该公司网点取货时,开箱检查发现电脑主机被损坏,外壳有多处被挤压和磕碰痕迹,于是拒绝取走货物,并与取货网点交涉,要求赔偿。该网点称,应由托运地负责。而该公司赣州代办点称,应由取货地网点负责。在交涉等待50多天仍没有结果后,董先生到赣州晚报反映情况。
【处理结果】 记者了解情况后,找到该公司赣州代办点的负责人,他表示,责任应由对方承担。随后,记者与消费者董先生一同来到赣州开发区工商局,该局工作人员认为,快递公司投递消费者交递的物品,应尽到保证物品完好、安全并准时到达目的地的义务。董先生托运的物品被损坏,董先生本人无任何过错,责任完全在托运方,快递公司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公司赣州代办点按原样修复损坏的电脑主机,并一次性赔偿董先生相关损失费600元。
(见赣州晚报2010年3月25日 A6版)
合同: 说了会送交强险
【案例回眸】 2010年5月,华先生在赣州开发区金潭大道一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一款特惠版汽车,看车时,销售员介绍说,该公司正在搞活动,华先生购车的同时购买部分商业险就会赠送其交强险。华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5月6日提车并把余款结清。第二日,华先生向销售员提出赠送交强险的事情,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随后,华先生向赣州晚报反映情况。
【处理结果】采访中,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华先生提车时间已超过活动截止时间,不赠送交强险了。华先生对销售员的做法表示质疑,订车时商家并未说明赠送交强险的期限。而当事人双方所签购车合同中,只写明了赠送交强险,并没写明何时赠送。最后,经协商,商家无条件赠送华先生950元交强险。
(见赣州晚报2010年5月24日 A7版)
食品: 糕点吃后腹泻
【案例回眸】 2010年5月12日,王先生在赣州中心城区一超市内购买了0.5公斤价值7.7元的预包装绿豆饼。吃了大部分绿豆饼后,王先生发现有一块绿豆饼有异味,颜色也不太正常,虽然未超过包装袋上标注的保质期,他也没敢再吃。不久王先生家人中,吃了绿豆饼的4个人全部开始拉肚子。第二天上午,气愤不已的王先生到超市讨说法,但超市对此事置之不理。
【处理结果】 记者与王先生一起找到工商部门,经过工商部门调查,王先生购买的绿豆饼确实有异味,颜色也不太正常,厂家应对王先生一家人腹泻负有一定责任。经协商,生产绿豆饼的吉安一食品厂以及售货的超市同意赔偿王先生及家人医疗费总计1600元钱。
(见赣州晚报2010年5月21日 A7版)
质量: 轮胎鼓包又漏气
【案例回眸】 2010年2月底,消费者刘先生向记者反映,他驾驶小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发现车况异常,于是下车检查,发现小车左后胎鼓包漏气。经检查,车辆的行驶总里程是1700多公里,按照车辆《质量担保和保养手册》中的规定,轮胎质量担保期限是5000公里,轮胎还在保修期内。于是,刘先生找到销售汽车的公司,要求其免费更换破损轮胎。但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轮胎出现故障,是刘先生操作不当导致的,即使轮胎在保修期内,公司也不会给予赔偿。当刘先生再次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涉时,该公司向刘先生提供了一份该轮胎厂家出具的轮胎检测报告,报告称轮胎问题属于人为损坏所致,不予赔偿。对此情况,刘先生向赣州晚报反映情况。
【处理结果】 记者与刘先生一同来到赣州开发区消保局,该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该公司应履行承诺,公司认为是人为损坏,就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而公司提供的轮胎检测报告是轮胎生产企业自行鉴定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消费者认可和共同见证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证明确实是消费者人为造成的,那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公司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见赣州晚报2010年3月31日 A7版)
售后: 新手机总“罢工”
【案例回眸】 2009年,消费者刘先生在沙石一家手机超市购买了一部手机,价格600元。新手机用了没几天,便时常出现自动关机现象。之后,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张先生先后找到该超市更换了3部同品牌的手机,结果所有手机都存在问题。2010年3月25日,张先生要求老板再更换一部,该手机超市因无同款手机,便指定张先生到赣州中心城区某手机店换了一部同品牌同型号手机。谁料,用了两天,新换的手机又出现问题,结果两个手机店的负责人都表示应该对方处理。于是,消费者刘先生向赣州晚报反映情况。
【处理结果】记者来到刘先生所指的手机超市,该超市的负责人表示,既然手机是从另一手机超市里更换的,出了问题本店不应该负责。随后,记者与消费者一同来到章贡区工商局沙石工商分局,该局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责令手机超市经营者对张先生购买的手机质量承担“三包”责任,不能因为最后一次更换手机不在本店而推卸责任。经工商人员调解,由手机超市方对张先生的手机进行返厂修理,张先生对工商人员的调解表示满意。
(见赣州晚报2010年4月3日 A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