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意隆陷海外诉讼 被判赔偿超百万美元
来源:证券日报网 作者:赵琳 林娉莹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2日
10月10日晚间,达意隆发布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称,公司在10月9日接到坦桑尼亚代理律师发来的法院判决书,对一家当地公司A-oneProducts&BottlersLtd.(下称“A-one”)以达意隆及香港华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华运”)为被告,以与达意隆2012年到2015年间签订的配件订单,公司部分配件交货迟延、部分配件未交货为由,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高等法院(下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作出了判决。
判决内容显示,公司与香港华运共同作为被告,被判共同和分别向A-one支付484.54万美元的损失,并以上述金额为本金,按每年15%的商业利率向A-one支付利息,从通过香港华运向达意隆支付发票金额之日起至判决日止;此外,被告应按法院判决金额为本金,按每年11%的法院利率支付A-one利息,从判决日起至全额付清之日止,以及支付诉讼费用。
为了解该事项是否影响日常经营,《证券日报》记者致电了公司,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表示一切以公告内容为主,并表示:“公司正在积极解决这一纠纷。”记者也致电了公司董秘,但其电话已关机。
海外诉讼持续多年
据了解,该案件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事件,最早是因为公司在2011年8月与A-one签订的相关销售合同;2016年1月,A-one以设备质量问题和相关安装调试等问题为由,以公司和香港华运为共同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约1816.09万美元的损失及赔偿等。2017年5月,贸仲委作出了公司向A-one偿付设备费用4.12万美元、A-one向公司支付约94.81万美元及利息等费用的裁决。
2017年7月,A-one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当年8月25日,达意隆收到了由坦桑尼亚律师转寄的上述法院发出的《传票》、《起诉状》等诉讼资料;A-one向坦桑尼亚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4.54万美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和其他经济补偿;高等法院商事法庭受理了这一案件。10月9日,公司收到了该案件的判决书。
对本次判决,公司方面认为,坦桑尼亚高等法院商事法庭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且本案件中涉及事项已经贸仲委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已得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的认可,并正在申请执行中。公司表示,“在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公司立即组建律师团队讨论和商量应对措施。”
记者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2018年A-one曾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贸仲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其认为仲裁庭对案件相关事实认定错误,并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但该申请最终被法院驳回。
上半年亏损2683万元
关于和A-one的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表示,由于本判决涉及相关纠纷已经过贸仲委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公司认为当地高等法院无对该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公司方面还强调称,由于坦桑尼亚营商环境不稳定,其对该地的销售一直采取代理商销售模式,且公司在该地没有进行过投资、没有资产、也没有未来在坦桑尼亚投资的计划:“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目前未能发现该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带来确定性影响。”
达意隆相关公告显示,以当时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公司在该案件中被判决需赔偿的本金484.54万美元,转换人民币后为3198.45万元。然而,财务数据显示,从2015年至2018年,公司的扣非后净利润已连续四年亏损;此外,在今年上半年,达意隆还亏损了2683.06万元,营业收入也同比下滑了40.03%。
记者还从天眼查数据了解到,今年以来,达意隆还存在多起劳动争议诉讼事件。相关的数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这些劳动争议事件起因包括公司在进行架构调整时,部分员工在被调岗后因待遇减少、工作内容变化较大、难以适应新岗位等与公司产生的矛盾纠纷。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这一判决是有效的,但公司公告显示,公司在当地没有进行过投资、没有资产,未来也没有投资计划,而且目前中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之间,并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议及国际条约,如果公司不主动履行判决结果,对方很难通过这份判决书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且公司的态度是不承认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因此这个判决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暂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张军律师还补充道,这也不能排除其他因素,比如今后两国之间的外交法律等关系发生对公司不利的变化,或者公司在与该国相关国家地区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中,出现受这一判决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