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7日
一、资产证券化介绍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 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活动。
产品定位:盘活存量资产,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分散金融风险。
设计原则 : 简化流程、加强信息披露、严控风险管理,促进市场良性快速发展。
名词解释: 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
流动性支持——存续期内当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本息支付时间无法一致时 (即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由发起人提供流动性支持;
差额支付——指以原始权益人担保的方式,承诺对基础资产收益与投资者预期 收益的差额承担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补足义务;
结构化设计——将专项计划分为优先、次优、次级等机构,一般由原始权益人 认购次级资产计划来实现。根据具体设计,优先级和次优级投资人在收益分配 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SPV——特殊目的载体,用于实现资产隔离。
二、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性质
基础资产需独立、可特定化,可产生稳定、可预期现金流;基础资产需具有可转让性,转让行为合法且转让已经履行了批准、登记等法定前置程序;基础资产需为非负面清单中基础资产,具体包括:
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7、违法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主体
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原始权益人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关注其盈利能力、业务经营前景、偿债能力等。
重要债务人:应当关注重要债务人/支付方的整体信用状况、还款记录、违约率、集中程度、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近期财务状况。
差额支付承诺人:通常为原始权益人,也可以由第三方担任,需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担保人:为资产证券化按时足额偿付提供外部增信(例如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四、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优势
对于企业:盘活了存量资产,降低了融资成本,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
降低了融资难度:实现了从主体信用到资产信用;一个主体评级BBB级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形式发行AAA级债券,弱化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更多的关注基础资产的资产信用;
审批效率高:交易所备案制,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反馈,对于符合条件的绿色资产证券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等,且项目及申报文件质量优良进一步缩短反馈时间;
募集资金使用灵活:对募集资金有明确规定,可以灵活使用资金;不要求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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