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30日
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永续债及其特点、政策简介
一般而言,永续债券具备如下特征:
永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投资者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而我国《公司法》第七章明确指出“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由此来看,永续债实质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
1、永续债券一般具有期限长、附加发行人赎回权、高票息率、利率调整机制和股债混合属性等特点
永续债券最大的特点为期限长,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但实际上永续债也不一定是永久的。大部分永续债是带有赎回条款或者续期选择权,还可以设置非常长的赎回期限,发行人拥有在条款约定的某一个时间段按照某种价格赎回债券的权利或者选择债券续期权,大多数发行人都设置3年、5年、10年的赎回期或续期选择权等。
永续债也被视为“债券中的股票”,大部分永续债券可以计入发行主体的权益资本,而不用记为负债,与普通股相比既增加公司权益资本,又不会稀释老股东的权益,同时还不会提高发行人账面资产负债率,使其具备股债混合属性。但在国内首支永续债“13武汉地铁可续期债”发行时,发行人拥有永续债券每5年续期5年的续期选择权,使其具备了永续债的基本特征,但其并没有安排诸如利息递延支付等条款,且由于当时对永续债能否计入权益缺乏明确的规定,发行主体将其计入应付债券科目。
2、政策明确永续债券的发行处理方式和要求
2014年3月财政部出台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可续期债券会计处理,若发行人对于金融工具不存在支付本息的义务,那么金融工具可计入权益,否则计入负债。2017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的计算范围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可续期公司债券申请在交易所上市或挂牌应当符合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达到AA+及以上的要求。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