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路英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0日
一年一度的大学生择业高峰期来临,在北京,仅三月份就有二十几场招聘会,无论是何专场,都能看到保险公司的摊位。从这里,我们看到保险公司人才招聘的规模,这种招聘发生在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但是还有一种招聘,发生在公司与公司之间,这也是令公司最为头疼的事。
北京保监局相关人士接受《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流动过程中保险公司无故刁难,及公司间大面积“挖墙脚”等问题,自律公约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在营销员管理等相关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约束。而对营销员的管理约束,保监会有专门的营销员警示信息管理规定来约束。如北京保监局制定了《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等。
3月7日,保监会官网显示,海南省8家寿险公司共同签署自律公约。事实上,海南省并非第一家出此自律公约的。据《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查询发现,在2010年11月,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公司签订了《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福建自律公约》);2010年8月,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山西自律公约》);2010年2月,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公司签订了《保险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新疆自律公约》);2009年底,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还专门组织人身险会员公司签署了银邮代理业务自律公约。
虽然各地都有相应的自律公约,但每个地方的侧重点不同,有的对公司行为限制较为宽松,主要针对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有的主要针对公司,规范公司在“挖墙脚”时候的行为。
个人行为
流转司3次以上要登记
海南省此次签署的自律公约,有涉及投保人利益的内容,即采取人员的行业禁入措施。对存在误导投保人,损害投保人、保险公司利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营销员实行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各公司不得与处于行业禁入状态的营销员签订代理合同。从这方面来讲,这份自律公约也是对投保人利益进行了保护,从而一定程度阻止了损害投保人、保险公司利益的代理人在同业的流动。让代理人在进行保险销售的时候会主动关注投保人利益,减少误导销售、骗保事件的发生。
相对于海南省自律公约对营销员的规定,《福建自律公约》更明确地肯定了保险营销员的正当利益应受保护。
《福建自律公约》规定,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营销员正常流动的申请,且应在收到营销员递交的书面解约申请30日内办妥离司手续。并且,保险公司应在与符合条件的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展业证的注册登记工作。
相比于其他地方,《山西自律公约》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此公约的约束对象多为保险营销员,前后四条,而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条款较少。
《山西自律公约》规定,首次进入保险业的新人(离开保险业一年以上的营销人员视同新人)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应达到6个月以上。并且,在6个月内,营销员可以与所在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协议,但其他保险公司在其未满6个月期间,不得与其签订代理协议。
其次,是营销员第二次及以后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签订代理协议应在一年以上。本公约还规定,营销员流动转司一般不应超过3家。
最后一招,是行业协会建立流动转司3次以上营销员登记信息,定期向公司进行提示,对频繁流动转司的营销员,建议保险公司慎重与其签订代理协议。
相比于山西的《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新疆自律公约》对营销员的管束要松快地多。该公约确定了自律约束对象和范围,适用于新疆辖区所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在筹和拟筹建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的管理人员、营销员以及银保客户经理。
其保险营销员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在原公司服务期满6个月方可流动,未满6个月提出离司的,需等待6个月后方可再次从业。
在违约惩戒措施方面,从业人员违约的,各公司6个月内不得录用,并应将其列入“保险不良从业行为人员”名单。
公司行为
不得整建制吸收营销团队
海南省此次出台的自律公约,更多是对保险公司在招聘人才时行为的约束。
公约显示,海南省8家寿险公司通过5种措施,预防人员流动中遇到的问题。首先,是限制人员引进数量。规定各公司连续3个月接收其他公司营销员累计不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30%,各公司增员过程中不得整建制(指全部关系,相当于打包)吸收其他公司营销团队。
其次,是规范人员引进方式。明确各公司不得采用买断佣金或一次性支付财务津贴的方式进行增员。
这对公司在引进人才时的行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约束,防止保险公司大批量人才流动,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
此外,从自律公约的执行及违约处罚方面来看,此次的公约也落到了实处。公约规定,对违约的保险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业内通报批评、交纳自律惩戒金、暂停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等处理措施。并且,成立自律公约执行组和营销员管理委员会,由各家公司有关负责人、行业协会秘书处派员组成,确保公约得到有效执行。
记者在海南保监局官网看到,海南地区1月份进入保费统计系统的公司有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保寿险、生命、平安养老及新光海航等8家公司,由于海南地区寿险公司数量较少,这样的行业自律公约相对而言也更容易执行。
相比于其他地方的自律公约,海南省的自律公约规定更为广泛、细致。但是,并非海南一地有自律公约。
相对于海南省自律公约对营销员的规定,《福建自律公约》更明确地肯定了保险营销员的正当利益应受保护。
《福建自律公约》规定,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营销员正常流动的申请,且应在收到营销员递交的书面解约申请30日内办妥离司手续。并且,保险公司应在与符合条件的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展业证的注册登记工作。
该《福建自律公约》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与尚未注销展业证的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从防止毁灭性“挖墙脚”的角度来看,此《福建公约》的规定也很严格。约定了一家保险公司招收另一家保险公司营销员的人数,在6个月内,县级以下寿险公司累计不超过15人,产险公司不超过5人;地市级寿险公司累计不超过25人,产险公司不超过10人;省级寿险公司全省累计不超过50人,产险公司不超过20人。
《新疆自律公约》对保险公司及营销员的约束较为均衡。该公约规定,公司须在接到从业人员离司申请15个工作日内受理离司事宜,不得无故设置流动障碍。并且规定新公司不得接收未在原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的从业人员。
在违约惩戒措施方面,保险公司违约的,给予书面检查、业内通报、提请监管处理等惩戒。
广东
签银保营销员流动公约
除此以外,2009年底,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人身险会员公司签署了银邮代理业务自律公约。公约专门对银保营销员的业内流动进行了约束。约定保险公司在连续6个月内,接收其他公司银保专管员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银保专管员人数的50%,接收同一公司银保专管员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银保专管员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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